法律方法传统范式的历史局限性是什么?
历史法学派简介:
18年底09年初,以胡果和萨维尼为首的德国历史学派形成。这个学派在诞生之初就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演变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统治了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代表了法律思想发展的主流。
第二,历史法学派的唯心主义观点主要以萨维尼为代表,具体如下:
萨维尼出生在一个贵族家庭。1810柏林大学建校以来一直是罗马法教授,曾担任过普鲁士亲王的校长和法学老师。从1842担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务大臣,直到1848。为了反驳戴普,他写了一本小册子《论立法和法学中的当代使命》。首次系统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他创办了《历史法学mud journal》来传播这一观点。
戴普在他的小册子中没有直接评论《拿破仑法典》,也没有把他制定法典的倡议作为一种理论来宣传,但是萨维尼和他的门生直接和间接地认定戴普要求的是《拿破仑法典》。他的建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他还声称,双方的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对立。
萨维尼在他写于1814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小册子中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一部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典的观点,完全是“空想”和“荒谬”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习俗和政治制度一样,具有“民族特色”,是“民族的共同意识”,是“世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成长而壮大,随着民族失去个性而趋于消失”。简而言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一类法学家,他们代表社区,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从此,法律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独特知识,即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国家意识)和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在习惯法中,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的、缓慢的、渐进的成长,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出来的,等等。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仍然缺乏历史精神的条件,德国“没有能力制定一部好的法典”。
萨维尼的观点与17世纪和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基础上的,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主义立法,本质上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吹嘘“历史”,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不是超越历史和阶级的现象,而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不同于语言,它绝不是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终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包含了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代表了19世纪欧洲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这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联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是一致的。他虽然没有完全否定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却把立法或制定法典降格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其实质是反对当时德国制定类似《拿破仑法典》的新的、资本主义的法律,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国等州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
他的观点,当然是从根本上否定了戴普实现德国法统一的倡议,也就是说他反对德意志的国家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