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通缉令”很抽象。为什么还能抓到逃犯?
还有一点,每当有被通缉的环节,除非主角主动投案,否则一定会逃脱官方的追捕。这大概是因为,在我们看过的古装剧中,“追凶”的方式多是在城门张贴通缉画像。
说到那幅肖像...
《还珠格格》里的夏紫薇是这样的——
来源/电视剧《还珠格格》截图
梅脑袋上有个洞:
来源/电视剧《还珠格格》截图
你能看出武林传说中的通缉犯是谁吗?
来源/电视剧《武林外传》截图
不忍直视的通缉令画像也引发了《龙门镖局》中的“官方吐槽”:
来源/电视剧《龙门镖局》截图
事实上,过去承载着今人想象力的古装剧,为了突出剧情,往往会弱化细节。举个例子,如果这幅被通缉的画像是一幅与真人相差十万八千里的抽象画,那么古人作案逃跑后就永远不会被抓。
真实的历史是,通缉犯画像的弊端早已被古老的治安治理体系完美避免。
汉代追捕女逃犯的通缉令
1973 10甘肃省金塔县城北的寿水金关遗址出土了一批竹简《甘露二年丞相御书》。有三简十二行,内容连贯。整篇文章约500字。
首水金关遗址,来源/大西北网
其内容是汉高祖宣帝甘露二年(前52年),由丞相调任张掖县令,主要是追捕一名女逃犯。她叫李融,是汉武帝的女儿盖长公主的贴身仆人。汉昭帝元丰元年(前80年),丐帮长公主因私欲谋反,被昭帝赐死。还有人因叛国罪被判“无家”(剥夺宗室成员资格,所有幸存者免于成为庶人)。大丫鬟李融闻风而逃,未被擒获。不过李融的哥哥是丐帮长公主的弟弟,也是汉武帝第五子刘绪的马车夫。还被判叛国罪,大丫鬟再次受到牵连,罪名是“反同财产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抓捕李荣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这是古代社会为了维持秩序的坐制。
此外,《通告》的流转方式在《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中也有记载:丞相少史、御史转给张掖郡知府后,张掖知府将文书转给各校尉,各校尉再转给各官,各官再转给各官。
也就是说,这样一份奴才文书,通过边塞各级府衙的上下级传阅,达到了使一部法律广为人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府衙重视的目的,相当于今天的“通缉令”。
但这份“通缉令”并没有附上李荣的画像,而是记录了他的全部定罪理由和身份信息,还规定了讯问方式和逮捕期限:
(李荣)是个中年男人,黄色,小脑袋,黑发,鹅蛋脸,内敛,常难过(皱眉)(额头),小而长,话不多。
这个李荣有点胖胖的,黄皮肤,小脑袋,黑头发,长脸,窄额头。她常常眉头紧锁仿佛心痛,像古代美人,身材略高,性格孤僻。从外貌到表情,都不乏对他性格的描述。这份“通缉令”可谓“无图胜有图”。
严教属县令,吝啬鬼、吏、官、长老问村官民,赏以奴婢免妻。50岁以上的,刑如李融的,问父母有没有孩子,就要老老实实,循迹而行。不要监聚扰民,同产同坐。重的东西,推迹不差,不让人有家的感觉。得书者白报,邮亭为长安铺屋。听到重要的事情,一定要保密,就像法律一样。
通缉令要求各级官员用这些信息盘问村子,以免扰民。但要让村里的人明白“同产同干”的严重性,同时提醒他们注意自我检查,防止此人在家里鬼鬼祟祟,给自己带来灾难。可见,在基层官员的倡导下,民众为自保而自发的监督清查,是推动缉捕罪犯的民间力量。
但竹简上并没有注明这个李融最后是否被成功抓捕。原因可能是在这条“通缉令”传遍西域关塞的第二年,匈奴人呼韩邪单于带着手下五千多元投降汉朝,成为当年响彻居延诸郡的盛事。
叫谢晗嫁给王昭君。来源/电视剧《昭君出塞》截图
古代“通缉”简史
汉代的“通缉令缉捕逃亡”制度是如此的完善。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通缉令的雏形,而用来表示抓逃之意的“和”字,标志着古代解决社会矛盾观念的形成。
甲骨文中的“和”字是——
字形的左上方是一个面朝左,向前弯腰逃跑的囚犯。右下方,一个人伸出一只手,碰到前面一个人,表示犯人被捕。
《霁》一词出自:
中间还有一个人朝左,从后面伸出的一只手正好抓住前面人的腿。
《说文解字》中说:“及者,捉也,从人也。”。徐凯指出:“我们的前辈也是如此。”“你”(手)代表后面一个人,“人”指前面一个人。后面一个人追上前面一个人,马上抓住他。所以金文小篆中“和”的本义还是抓人。通常情况下,为了追上前面的人,必须先追上那个人,所以“和”引申为追赶、赶上等等。比如《左传·成公二年》中记载:“所以,不能推车。”意思是敌人追上我是因为我没办法下车推车。
“和”最早见于甲骨文,人的追求比“和”更早出现。它的出现反映了原始社会后期生产逐渐发展,氏族组织逐渐增多,人们的信仰逐渐形成,出现了牺牲人类、争夺生活资料等原始冲突。为了占有和奴役他人,抓人成了普遍现象。据《左赵专公七年》“周文王法曰,‘有死,有读书不足’,故得天下。”“被死”指的是逃亡的奴隶。野,大;阅读,搜索。“读书荒”,即大规模搜捕逃亡奴隶。
我国古代最早见于春秋时期,以法律形式鼓励人们积极配合侦查活动,并对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墨子的命令中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如果吴有罪,如果他能抓到罪人,如果他指控收藏家,他将被构造。如果不是因为吴,先知吴的罪就加倍的报应了。
也就是说,无论是吴内部还是外部的人,只要举报并抓获犯罪分子,都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如果是抓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奖励更高。
一些死去的官员和百姓是被谋杀的,伤害了长辈,犯了和谋反一样的罪。他们中的一些人能够逮捕并给予20磅黄金。
这意味着,当“杀人”和“谋反”案件发生时,官员、士卒和民众只要能抓住罪犯,就可以得到20斤黄金的奖励。
可见,连坐制度下的避灾心理和重赏制度下的赏罚,成为政府动员民众参与追凶的核心动力,也加强了民众的自我约束和地方土地的约束力,从而保证了封建社会的法制与和平。
古代捕头。来源/电视剧《武林外传》截图
但如果民众“不配合”,也会让这个通缉令制度形同虚设。《国虞初虞》中记载,楚平王在位期间,由于他的奢靡,国家日益衰落。楚平王嫌太子是“外交诸侯,必乱”。伍子胥和他的亲戚就陷入了这场政治斗争,后来因为亲戚都被杀而逃到了吴国。为了追捕伍子胥,楚平王下令为他画像,并悬赏捉拿他。这幅伍子胥画像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通缉令。
据《史记·伍子胥列传》记载,伍子胥因害怕被楚平王追杀,随公子盛逃往吴国。他们来到两国在吴楚的边界昭关,发现昭关的官员搜查得很紧,几次都没有去。后来在别人的帮助下,我才得以过关。出了昭关,怕后面有追兵,急忙上前。被一条大河堵住了。一个江上的老渔夫看到焦急的伍子胥,用渔船把他们送过河去。过了河,伍子胥非常感激,于是他取下剑,对渔夫说:“这把剑值120金,现在送给你了。”渔夫说:“楚平王降旨,赏给捉到伍子胥的人五万石粮食,封他为大夫。我不要这个赏赐,我要你的剑值120金吗?”伍子胥连忙赔罪离开。
伍子胥感动得热泪盈眶。来源/电视剧《东周国春秋篇》截图
然而历史上淡泊名利的人并不多。毕竟在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孝敬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捕逃的积极性,这也使其成为历代重要的通缉手段。
比如秦朝的通缉措施,主要是基于政府鼓励民众积极举报,勇敢抓捕,并给予丰厚的奖励。
三国时期,侦查的区域协作制度逐步实施。
到了唐朝,有了逃亡者,官府就发“海捕文书”,到处贴“大字报”,上面除了写有逃亡者的姓名、年龄、籍贯、体貌特征之外,往往还有逃亡者的画像,即“彩绘人物”,以便官民辨认逮捕。
在宋代,逃跑的囚犯、为战争而招募的士兵、驻扎在城镇和要塞的士兵、流亡者、因犯罪而迁居他地的人以及逃跑的土匪和小偷都由地方官员在官方文件中报告,并在逃亡者的家和亲戚家附近以及他们逃跑的邻近州县进行通缉和追捕。接到逮捕令的官员要深入农村,加强走访和抓捕。如果不能马上抓到,要依靠其亲属记录逃犯的可识别特征,如年龄、外貌等,上报部里加强侦查。被捕后,他被移送刑部受审。逃亡者逃跑和被抓获的地点应上报尚书省。如果三年后通缉犯还没被抓获,就不会被追捕。
明初强调民众揭发的奖励。清代案件发生后,如果罪犯在逃,政府就向有关地区发放“逃亡卡”,地方政府根据逃犯的名牌,对其进行严密监控和筛选,以便抓住逃犯。当时政府逮捕逃犯时,一般会详细记录罪犯的年龄、体貌、籍贯、胡须、痣等,并发出通缉令。收到通缉令的当天,各州各县都派人来抓他,并把通缉令复印后分发到乡指挥部仔细调查。
据清代赵济世《送园记》记载,有个旗手叫王,随家人逃到山东,把妻儿藏在前妻的父亲家里。他失踪了,后来政府找到了他的妻子。这时,恰好有人掉进了附近的井里,面目全非。王的妻子为了给丈夫开脱罪责,诬陷张杀害了自己的丈夫。政府无能为力,于是将此案上报给了处罚部门。当时,杜立德担任刑部尚书,负责案件的审理。他挑出王的案例仔细研究。发现掉井的人有三寸长的胡子,而逮捕王的文书上记载王没有胡子。说:“王夺了张的妻,从张家逃走,不过数日。胡子怎么会这么长?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但是大家都不认可,但是没过多久王就被抓进了刑部,震惊了所有人。此案中,张因藏匿逃犯王的妻子,差点被诬陷杀人。幸运的是,将尸检单上的“三寸长”与“逃跑证”上的“不需要”进行了比对,从而确定死者不是王。后来,由于王被抓获,的判断得到了证实。这个案例充分显示了清代通缉令对逃犯个人特征描述的细致程度。
从上面的记载来看,在古代,大部分的犯人被捕并不是通过一张逼真的画像,而是通过体貌特征、民间配合等方式。毕竟别说古代,现代人像的能力也不敢恭维。例如,日本人曾经想知道为什么他们找不到毛泽东和朱德。看看这幅肖像-
这是刊登在日本周刊上的毛泽东和朱德的肖像。可能是日本情报部在1937画的,但因为太离谱,很多人推测很可能是杂志部随便贴的照片。你怎么想呢?来源/【日期】每周第44期65438+8月0937
参考资料:
1.朱少厚,编辑。《中国古代公安制度史》,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
2.杨洋:简牍的震撼表达,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14。
3.无名氏:中国历史上的一张通缉令,《政府法制》,2009年第2期,第46页
4.李惠:通缉令制度初探,《犯罪研究》第3期,2011,第41-47+73页。
5.张勇:《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及其法律文化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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