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如何讨论“说法”
包公第36代传人、包公精神传承研究会会长包训安的内心充满了愤怒和质疑。“这个包公看起来像个外国人,他的黑帽子不伦不类,简直可以用滑稽来形容。
包公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清官,不应该成为星巴克猎奇的工具。
事后,星巴克大中华区公关经理表示,星巴克的杯子叫“城市杯”,不叫“包公杯”,但对于是否停售和召回合肥城市杯没有回应。
近年来,颠覆历史人物形象的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历史人物的法律保护也成为公众和相关法律人普遍关注的话题。
从2008年的大禹婚外情,到2010的争议电影《孔子》,再到2011的关羽汉奸论,越来越多的历史人物被曲解或误读。
面对此类事件,一些历史人物的后代希望诉诸法律手段维护先人的人格尊严,但无奈面临法律障碍。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换句话说,几千年前的历史人物,不能以“近亲”来开脱。
面对“历史人物难”的困境,很多人呼吁法律有所作为。
那么,历史人物受法律保护吗?谁是历史人物人格利益的保护者?法律应该如何合理保护历史人物?所谓历史人物,是指在历史长河中留下足迹的人。他们大多对历史的发展起到了推动或阻碍的作用,所以被人们铭记。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认为,人的道德如果到最后还是谨慎的话,应该是可以提高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于现代人来说,逝去的历史人物的意义无非是他们的人格利益给现代人带来了精神享受,满足了人们对思想传承和民族文化自豪感的需求。
法律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规则,被期望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来维护合法权益,确保人们对精神和物质享受的自由支配。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中,人权与主体密切相关,只存在于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失去主体的权利不能单独存在,所以历史人物不能因为主体的消失而成为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权利。
但是,历史人物的名誉直接关系到遗属的利益,他们的遗属会因为历史人物的名誉受到损害而感到愤怒、不安或痛苦。因此,法律保护的是历史人物遗属的名誉权或利益,而不是历史人物的名誉。
当然,历史人物名誉的维护有时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公序良俗,这也是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一种反射利益。
由此得出结论,历史人物本身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客观条件,不能进入法律关系而受保护,但其带给后人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人格利益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相比之下,真正需要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是享有历史人物精神的现代人,这既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
既然肯定了现代人有权获得历史人物带来的精神享受,那么当历史人物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现代人就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反击。
现有法律仅局限于近亲属提起的保护死者人身利益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乱诉。
这种限制性的制度设计,对普通人来说也许是合理的,但如果适用于历史人物,就不乏质疑和片面性。
原因如下:第一,在历史长河中,对于绝大多数历史人物来说,不存在其近亲的可能。这一规定不仅缺乏现实意义,还会导致历史人物成为不受保护的“幽灵”,使其侵权者无所畏惧;第二,历史人物影响范围广,多与中国人对历史文明的美好回忆有关,给后人带来的精神享受不局限于其后代或农村家乡,而是没有边界的。
因此,应当对历史人物留下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历史人物的后人有权对侵害留下人格利益的事件提起诉讼;当死者近亲属不能或不主张权利时,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公诉机关或其他权利主体可以有权申诉进行公益诉讼,从而彻底保护历史人物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
当然,在保护历史人物留下的精神利益的过程中,也要明确其界限,切不可矫枉过正,扩大打击范围。
历史人物的影响力触及人们生活的很多角落,各种文章、雕像、产品、影视作品都会重塑其形象,但是否侵犯其个人利益,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张飞被用来为剃须刀做广告,杨玉环被要求为减肥药代言。
本质上可能是用幽默的手段对历史人物的一种嘲讽,并没有损害对人物本身的历史评价,不应认定为侵权。
电影作品为了突出主题,应当对某些历史事件进行适当的艺术修饰,只要整体上不违背历史人物的本来面貌和精神,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但如果史料已经得到证明和确立,却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歪曲或亵渎历史上伟人或公认的“好人”的名誉,无疑应视为侵权。
这就要求现代人无论是在自由评论还是商业演绎的过程中,都要尊重历史,一旦超出自己的底线,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如何平衡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应该给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毕竟这种涉及价值判断标准的东西很难量化。
毕竟,看着这个“外国包公”的脸,喝着咖啡,真的让一些人感觉很糟糕!(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