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

原始社会

在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时期,许多刑罚的习惯得到了确认。《尚书·顺典》载:“象受典刑,五刑失。鞭为官刑,扑为教刑,金为赎刑。灾若赦,贼必惩。秦仔!秦仔!只有刑罚是慈悲的。”当时的处罚习惯是将行贿(墨)行为与哄抢(昏)杀人行为并列,一起处罚,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已经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整顿和管理,严惩失职和腐败行为。

《史记·吕行》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刑罚方式是这样解释的:“苗人用神刑,怀为王刑。”。据《后汉书·刑法》记载,“(于)以德肉刑”。

下代

逐步建立了莫、莫、莫、公、大弼五大刑罚体系。

商朝

刑法是严厉的。潘庚规定“我若倒霉,我就不敬。一会儿遇到强奸,我就毁了。”。除了砍头,还有其他的死刑方法,比如剁、防腐、烧、切心、割掉、捡拾。

西周

古代刑罚

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形成了以借土制度、甲士制度为名的监禁、拘役刑罚,以及作为五刑补充的赎刑、流放制度。

春秋时期

时期仍以五刑为主,残酷不改。商鞅处死时,用的是车裂刑。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古代刑罚

刑罚也有了新的变化,主要包括掴、棒、徒、流放、肉、死、辱、济、罪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附加刑。秦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汉朝

古代刑罚

惩罚被改革了。汉文帝十三年,上书废除体罚,开始改革刑罚制度。具体有:谁完蛋了,就作为一个城市完蛋了;当你是和尚,镊子是程丹;当了和尚,就三百;左脚趾被切掉就要500块,右脚趾被切掉就弃之不用。这就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也存在问题:第一,砍掉右脚趾,弃市,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第二,用鞭笞代替鞭打和割掉左脚脚趾,导致囚犯中“更多的死亡”。后来汉景帝又下了一道圣旨,两次减少诏令的数量。第一次,圣旨由500减为300,圣旨由300减为200。第二次从300减到200,又从200减到100。改革后,除了死刑,还有鞭刑,但宫刑不变。东汉初,明帝在他的圣旨中提到了砍掉右脚趾,说明这个刑罚是用来代替弃市的,是文帝回来时从轻到重的那个。至此,汉朝出现了宫殿和削去右脚趾。

关于监禁,汉初采用秦制。但是汉代有明确的一句话。比如,程丹竹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完成城池后,判四岁;鬼工资白,三岁;Scooter和左如Rukou都被判了两岁,而男性和女性都被判了一年到三个月。此外,汉代还有另一种“孤山”,只用于女囚,所以又叫“孤山为女徒”。

此外,汉朝还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罚金、边徙等刑罚。除此之外,还有监禁刑,这是一种禁止官员拉帮结派,终身禁止官员及其亲属为官的政策。

古代

刑罚制度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体变化呈现出逐渐从宽的特点。“剥皮断肢”的刑罚方法逐渐减少,过渡到新的封建五刑制度。主要体现在:

1.废除阉割制度。大同十三年(公元547年),北朝西魏禁止阉割:“从今应阉割者,无官不罚。”天同五年(公元569年),北齐也颁布法令废除宫刑:“应受宫刑者,一般免为官。”

2、规定了皮鞭和杖刑。这种刑罚起源于北魏,北齐、北周时期使用。

3.规定流放是减刑死刑。南北朝时期,流放被视为死刑的宽大措施。如北周将流放定为五等,每等五百里,都城为一等二千五百里,四千五百里为限,外加鞭笞。

4.坐在边缘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女性坐在边缘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所扩大。整个南北朝时期,坐边的范围也在不断重复。《梁法》开了免除妇女死刑的先河。

隋朝

许多严厉的处罚已从皇帝的法律中删除。废除许多残酷的无期徒刑,将死刑法定为绞杀和斩首。流放和鞭笞都被修改了。隋文帝明确提出:“勒死,斩首非常,除恶极善。”废除了“砍头”和“剥皮”的一切鞭刑,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唐朝

刑罚比前几代轻,死刑和流放大大减少。死刑只有两种:绞杀;徒刑只有一至三年;极数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的刑罚较轻;唐律在中国古代“古今平衡”的刑罚中被视为典范。

宋朝;姓

一些新的惩罚制度已经产生。

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罪设置了刺配法,刺脸、配流、贴背,是对特免死刑的一种替代刑。但后来成为常用的刑罚之一。

2.凌迟受到了惩罚。宋代将五代法外之刑作为法定刑,最初适用于镜湖地巫术杀人祭鬼罪。但是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3、折杆法。宋太祖发明了折叠杖的方法来代替严厉的惩罚。但由于缺点,即“良民偶有冒险,致四肢受伤,是终身之耻;愚民,虽痛一时,无廉耻可言。”因此,在惠宗,再次调整了对不超过一个行为的犯罪的处罚数量,以减少对轻罪犯的伤害。

元朝(1206-1368年)

元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首、流放、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过渡到汉朝的五刑制,最终得以实行。但他的死刑没有绞刑,凌迟是法定死刑。

元朝仍然保留了许多习惯法,包括许多肉刑。一般来说,人犯盗窃罪,除了破原罪,“第一次刺左臂,第二次刺右臂,第三次刺脖子。”只有蒙古人免于此刑,“强盗初犯必刺颈。”元法为了维护僧人的特权,规定“打西番僧者砍断其手,骂西番僧者割掉其舌”。

元代有警察审讯制度。服刑后,劫匪向原籍“警方追踪者”付款。在家门口立个红泥墙,上面写名字,作案原因由邻居监督,每半年见政府监督。五年不犯罪的取消资格,再次犯罪的终身拘留。

明清两代

刑罚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表现为刑罚更加残酷,体罚大量复活。明清时期刑罚的变化如下:

1,死刑。明清时期,法律上恢复了斩首示众的刑罚,范围也逐渐扩大。此外,明清时期还有一些更为残忍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剥草”、“毁十家”、屠尸等。清朝还有一套独特的反对死刑的制度,即斩首候审制度。

2,充军。“被贬军”是明代创制的,但不是以被贬军为依据的犯罪。清代将流刑作为流放罪的加重处罚,以流刑为主。而且流放物品的数量也比明朝有所增加。

3.送刑,这是比充军更重的刑罚。明朝只允许官兵入内,绝不允许回原籍。清朝时,犯行为以上的文武百官都包括在内,可以释放。

4.枷是明朝首创的羞辱性刑罚。在明朝也成为致命的酷刑。在清朝,这个法律被用于一些道德和不道德的罪行。

明代也有宫廷幕僚制度。指在殿前直接鞭笞不服从圣旨的大臣的法外惩罚。

进化的原因

一般来说,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如下。

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掌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的发展变化。法制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的形成,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以采集、渔猎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所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而残酷。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制度逐渐完善,目的也更加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国家以来,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因为专制和集权贯穿了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法制、人权观念。大量的刑法充斥着对人命的漠视和刑罚的任意性。

从单纯的同形复仇到夏商代的奴隶制刑,乃至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与当权者的统治思想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宗法制度,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人,所谓家天下。“溥天,莫非王土。领地,是王么?”因此,法律也体现了维护王权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以至于在中国古代,无论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无一例外都采用了刑罚手段。法律不仅以严刑峻法惩治危害王权统治的政治犯罪,也严惩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惩罚罪犯和保存他们的劳动能力更有利于他们。因此,刑事制度的改革更好地适应了经济基础的需要,更好地维护了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同时也是刚刚从原始野蛮状态进化而来。维护王权成为他们的首要目的。与此同时,人们的无知使统治者能够在上帝意志的幌子下实现他们的计划。虽然他们的惩罚非常野蛮和残酷,但统治者成功地以天的名义证明了他们惩罚的合理性。同时,鉴于前朝的教训,统治者在周末提出了“以德配天”、“慎刑”的主张,强调“宽刑”,教化与刑罚相结合,体现在刑罚上,如以“耕土制”、“惜石制”为名的监禁、拘役,以及赎买、流放等。从秦朝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稳固。虽然各个朝代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不同,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渐促使统治者在刑罚上做出改变,用绞杀、斩首代替残酷的无期刑,用镣铐、棍棒、囚犯、游民代替残酷的肉刑。其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自己的文明程度。

第二,在古代社会,宗法制度高度集权,统治者的权力不受限制,不受约束。当权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好恶行事,这使得惩罚不稳定和不确定。因此,在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有着强烈的人为痕迹。总的趋势是走向宽大,但也有很多反复。中国古代自有国家以来,无论在不成文立法时代还是成文法时代,刑罚种类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法外处罚往往是随意增加的。隋初制定《开皇法》、《大业法》,强调宽缓用。然而,杨迪皇帝没有依法行事,他“制定了更严格的法律”,并恢复了酷刑,自毁法律制度,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性惩罚。再比如,唐代法律是中国古代最繁荣的时期,但法外之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统治时期,酷臣周兴、索元礼、赖君臣非法使用酷刑残害俘虏,他们“把俘虏禁在地牢里,或像瓮一样装满,用火灸,剥夺他们的食物,直到他们有一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