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民事案件需要庭前质证?

原因有三:

1.通过询问鉴定人,帮助法官解决专门问题。

2、使当事人了解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3.既从源头上体现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又保证了其正确性。只有经过验证的证据材料才能称之为材料。

交叉询问的含义:

广义的质证通常是指在诉讼或仲裁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有效性,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解释、评价、质疑、反驳、对抗、辩论、论证的活动和过程。狭义上仅指诉讼活动中、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法院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的前述活动。

综上所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从地位、启动、时间、主体、过程、效果六个方面对证据交换进行了规定。从理论上讲,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源于国外的证据发现,证据发现的两大内容是“当事人相互披露证据”和“未经法定程序发现和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对应的是证据交换制度的两种效力:庭前质证和举证期限届满。

交叉询问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角度的狭义规定。

如果把质证划分为法庭调查的一种方式,质证的主体应该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交叉询问的广泛主题。

2.质证的范围是当庭出示的证据。

a指的是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而不是各种法律证据。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争议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法官当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应该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和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免除对方的质证责任。

4.质证证据不公开。

A.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