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森林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是林改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纂、研究和利用。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运转、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林改档案。第六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和统计;

(五)掌握保管的林改档案,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保证林改档案材料的完整、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工作计划。第八条林改档案按文件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档案标准《文件档案文件格式》(GB/T9705-88)和归档行业标准《文件归档规则》(DA/T22-2000)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工作于次年上半年完成。第九条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林改档案分门别类、分类管理。

林改档案的类别和密级可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设定。第十条确权登记类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确认、实地勘界、登记、审核、发放林权证的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第十一条林改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林改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走。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对检索、利用和保存有重要价值的林改档案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方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林改文件的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案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使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蓝黑墨水等。因特殊情况容易模糊或褪色的文件材料,应附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满足文件保护的要求。第十四条归档的林改文件非纸质材料,以每件(箱或盘)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号,按内容和年份分类整理,编制档案号。与纸质文件有直接联系的,应当书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资料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档、信息系统采集存储的专业数据、航拍照片、遥感数据等应保存在可刻录光盘上,重要的应制作成纸质副本,同时归档。

照片和图片要配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生成的软硬件环境和参数应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项经费,配备防火、防盗、防涝、防虫等安全设施的档案室和档案架,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