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抚恤标准

法律主观性:

1.关于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的规定: (一)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其死亡时的月抚恤金标准,一次性发给其供养亲属抚恤金20个月;(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养老金以其生前平均缴费工资基数12个月为基数(不足12个月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每缴费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三)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时间按照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干部和工人每月领取的抚恤金中,津贴不作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二)建国前企业退休干部和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葬费用:参保人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死亡时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两个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按死者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为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因工不能劳动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丧偶老人或孤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