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的拆迁补偿方式是怎样的?
一、市场评估价格及补偿(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以原区位基准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要依据的市场评估价格,对城市建设项目和招标拍卖地块拟拆迁的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应当提供固定销售商品房的补偿办法(其他拆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也可以选择以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不享受商品房固定销售的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或公房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两者兼而有之。市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每年至少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二)古城保护等拆迁行为的政策适用。根据规划要求和古城、古镇、古村落保护需要逐步搬迁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二、评估机构的准入和确定评估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机构,拆迁人应当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中选定并公示。因同一项目半数以上被拆迁人不同意,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拆迁现场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三。评估结果公示及答疑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进行现场说明,听取相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移交分户评估报告。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接待场所,说明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择和评估结果的过程。四。拆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原鉴定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3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鉴定。五、基本住房需要保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当年本市最小户型总价。拆迁人应按总价款补偿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不愿意自行购买房屋的,可以免除前款补偿,由被拆迁人直接安置最小户型商品房(产权房)。定销商品房单位标准按《苏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及物动词私有房屋实施的房屋补偿拆迁因国家有关私有房屋改造政策形成租赁房屋(不含原承租人性质)的,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将金额的80%支付给原承租人。七。非住宅房屋的认定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连续营业税单),应认定为非住宅房屋,经营面积应认定为土地变更面积或出租面积。八、价格标准的适用时间,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的价格标准的适用时间,以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准。九。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拆迁补偿文件,苏州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拆迁办法。该方法首先对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分类。因为苏州也有一些古建筑,拆迁会涉及到一些古建筑和商铺,有不同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