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应急响应标准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响应:
1.2009年2月5日,中国启动了首次干旱应急响应。
某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被淹;
3.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堤防决口;
4.重要大型水库溃坝;
5.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遭遇严重干旱;
6.几个大城市同时发生了特大干旱。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与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核实并公布。
第十八条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