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的立场

历任广东、湖大、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教授、经济系主任、法学院院长。

民国二十年(1931)任南京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院长,后任代校长。

民国二十三年(1934)任国民政府考试院参事兼人事主任,改选委员,高级考标委员。

36年,他被派往台湾省视察教育。次年,他被任命为台湾地区领导人省立大学校长。刘曾任湖大财经学院教授,企业管理与财政金融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