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征收标准的历史变迁
利息税以前的调整
1和1950年初,我国征收利息税,税率为5%。中国人民银行在1959下调利率后,国家立即停止征收利息税。
2.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将利息税列为应税项目。但鉴于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紧张,随后免征了储蓄利息所得税。
3、1999国务院决定自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利息税,税率为20%。
4.2007年7月20日,国务院作出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由20%调整为5%。
5.2008年,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扩展数据
功能
一是通过税收影响居民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平等和贫富差距。
第二,通过实际利率的变化影响居民储蓄。
第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民间投资的机会成本,促进民间投资的增加,形成社会投资的持久增长机制。
第四,抑制储蓄增长,扩大消费支出。
第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其规模每年都在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2%。
利息税开征之初,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增速确实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升,居民消费开始呈现活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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