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哪些历史局限性?
以改造后的先秦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核心内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它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法律制度特征的决定性因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对后来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秦汉以后形成的儒家法律思想,结合法家等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思想。统治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过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朝的统治思想。秦代在立法上采取了“以刑除刑”、“以杀止杀”的重刑政策。“专职狱吏”与文化专制、“以法施教”、“以官为师”。因为秦朝把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到了极致,最终因为“暴力行动”被二代杀死。秦亡汉盛。一方面,汉初统治者继承了秦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和秦代法制;另一方面也吸取了秦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持其统治。而是以黄老儒道法结合的思想为指导,主张无为而治,禁法,与民同息,尊民。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汉初社会经济得到了良好的恢复和发展,社会日趋稳定。但是,黄老的思想过于消极。各种不利于中央集权统治的弊端越来越严重。比如,在思想上,出现了“师不同、人不同、学派不同、义不同”的现象,在法制上,出现了“上层不统一、法制几变、下层不知”的局面。这种困境远远不是消极的黄老思想所能解决的。为了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加强封建皇权的统治,统治阶级迫切需要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指导。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经历了秦朝和西汉初年80年的统治之后,在汉武帝时期(公元前65438年+公元前0465438年+公元前0 ~ 87年)开始并逐渐形成的。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服务于中国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和加强封建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从根本上说,它是适应维护和加强封建大一统的需要而产生的。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和中心内容,与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有着根本的区别。它将先秦儒家的内容神圣化、神秘化,将儒家经典与宗教神学相结合,将地上的君权与天上的神权相结合,将社会人事与自然现象相结合,通过政治权力的力量,使原本只是一种政治社会思想表达的先秦儒家之言成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并使之“永恒”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魏晋以后,儒、释、道三教融合,并以佛道的一些思想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风平浪静时,法出于君,源于夏商周神权学说。在封建社会,董仲舒结合了阴阳五行学说。官方为天人感应而发展的神秘主义思想,公开主张天子为天子,地上君主为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愿意从事。罪刑法定是君天罚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来自君的观念。所谓“君主,谁发号施令”。皇帝一句话就是天下之法。可以法外开恩,也可以法外施刑,而臣下“以人之观念为狱”。因此,任何侵害中国封建法律中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被视为违反“自然秩序”或“自然正义”的十恶不赦的罪行,规定了最严厉的惩罚。宋代理学兴起后,朱在董仲舒“道大源出于天”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消灭人的欲望成为当时政治和法律的指导原则,封建伦理作为“正义”的本质内容,进一步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这种“顺天择时”的思想也被用来解释天气与刑罚的关系,并规定了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必须遵循的一些准则。它认为天地之间的阴阳代表四季,即春夏和秋冬。春天和夏天是一切。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然后就可以执行惩罚了。原因就是董仲舒说的:“阴阳是管理人的方法;阴,刑之气也;阳、德、气。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人春天快乐,夏天快乐,秋天忧虑,冬天悲伤,死了也快乐的原因。”礼法结合,有法之别,之所以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因为儒家思想受到重视,认为“为王”就是“先礼后兵”。礼与法的关系就是“诸子禁于未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