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特点
清末修律的特点如下: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模仿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律传统”的方针贯穿于清末修律的始终。
(2)从内容上看,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特混合。
知识扩展:
清末修律在帝制、仁、祖教等中国文化传统的指导下,表面上是为了恢复领事裁判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清廷的生存,从而“冲破枷锁,成为模范强国”。
他们把法律改革本身等同于制定各种西化的法典,创造了一种以中学为体、以西学为旨的中西法律文化的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
1840鸦片战争后,虽然中国社会的性质在逐渐改变,但封建法律几乎保持不变。在国内外的各种压力下,清朝统治者在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改变。我们一般将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清廷颁布的关于修改法律的圣旨说:“现在贸易谈判中有许多麻烦,有必要...根据谈判的情况,仔细审查和修改所有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并提出适当的建议,以便在服务期内可以在国内外使用,并有利于治理。”这段话反映了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此外,在1905、1908、1909年相继颁布的相关诏令中,清朝统治者反复强调修法的原则,主要是:必须“依法审时度势”,“参照外国的制度,观察中国的情况”,虽然“不宜墨守成规”。
但“只能取长补短,取长补短”,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是“传承几千年的国粹,立国之本。”(《清代法律法规全集》,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