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形式和特征

刑事诉讼有哪些类型?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主要目的,我们可以将诉讼活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世界各国因国情不同,诉讼模式也不同。刑事诉讼有哪些类型?中国属于什么类型?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1)弹劾

弹劾诉讼的特征

1.“不告而不理”。诉讼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积极性,是否提起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理,不履行申诉职能。

3.当你需要依靠神判的时候,你会使用决斗等方法,根据所谓神判的结果做出判断。

4.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抗和辩论。

5.弹劾诉讼形式的审判一般是公开的,以口头辩论的形式进行。

(2)审问式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员根据职权积极调查犯罪。

2.原告和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3.指控职能和审判职能没有区分,法官拥有审判、起诉和调查的权力。

4.它总是与残酷的酷刑和折磨紧密相连。

5.通常都是秘密进行的。

(3)混合型

混合诉讼具有弹劾诉讼的许多特征和调查诉讼的一些特征。

在混合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大阶段,即庭前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阶段。这两个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特点。

在审判阶段,弹劾诉讼的特点得到充分体现。混合诉讼的庭审也是以“不诉不理”为原则。混合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指控职能是分离的。双方在法院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都是诉讼主体。混合诉讼的庭审采取口头辩论和直接讯问的方式,一般公开进行。

在庭前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了讯问的特点。在混合诉讼中,实行国家起诉优先的原则。与法庭审判阶段相比,被告人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公诉人的关系都相当明显。混合调查和起诉程序一般不公开,也不以辩论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诉讼形式: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质证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采用的方式,即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交替对被对方传唤到庭的证人进行所谓的“主问”和“反问”。法官一般只处于主持人和指挥者的位置。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对抗辩论的特点。法官在审判前只能知道起诉书所列的事实,而不清楚案件的证据,审判前不能讯问被告人。

职权诉讼形式:一般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尤其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处于讯问者的地位。法官永远是讯问者,依据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核对核实各种证据。法官可以在开庭前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可以在开庭前讯问被告人,核对、核实证据。

1997 65438+10月1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但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差甚远。自1997 65438+10月1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一些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