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考试中的两个问题
1,君主立宪制
特点:权力掌握在议会手中,国王统一但不固化。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背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以南京为首都,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1912于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并于3月11日颁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纲》。
主要内容:
(1)临时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和国家的国体。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主权属于全民”,“领土为蒙藏青二十二省”;“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委员和法院应行使其主权”。
(2)临时合同法体现了民主精神。其中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宗教信仰自由;人民有请愿权、诉讼权、考试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和服役的义务。
③在政府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整个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货币制度和度量衡,筹集公债,选举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弹劾总统和国务委员,对临时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有同意权和最终决定权。
性质:1。临时契约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性进步。
2.它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