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后英国教育的变化

18世纪末,英国开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口急剧增加,大工业城市相继出现,工厂制兴起,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英国成为高度工业化的国家。随着工厂制度的普遍建立和大规模机器生产的广泛使用,英国社会出现了现代工业无产阶级和工业资产阶级。这些变化对英国现代教育体系的形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在初等教育方面,工业革命使得解决普及初等教育的问题变得更加迫切。在此期间,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1780年,热心平民教育的传教士兼出版商R·雷克斯在英国格洛斯特郡创办了主日学校。这是一所免费学校,为星期天在工厂工作的年轻人提供宗教教育和识字教育。在1783中,雷克斯写下了这类学校的学习情况和办学宗旨,并称之为主日学(又称“主日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兴趣。这种学校既能预防和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又能以宗教宣传麻醉孩子的精神。因此,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各地都设立了主日学校。主日学协会成立于1785。19世纪中叶,英国有250万学生在此类学校就读。

这一时期,英国工人阶级为争取受教育权而英勇斗争,成为19世纪英国初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工人阶级的斗争和一些有远见的人的支持下,议会相继通过了工厂法,规定了一些保护童工的措施,并附有关于童工教育的条款。1802年英国通过的第一部工厂法规定,工厂主应该教育童工阅读、写作和计算。1833的《工厂法》规定,在纺织厂工作的14岁以下的童工每天必须接受2小时的义务教育。以往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并未真正得到落实,但仍有积极意义。

在师范教育方面,为了解决65438年至90年代小学教育发展中的师资短缺问题,非国教信徒兰卡斯特和国教信徒贝尔分别在伦敦和印度马德拉斯创造了一种新的教学组织形式,即导师制,也称兰伯特制、互教制和互教法。这是一种老师指导学生教,然后指导学生教其他学生的方式。在采用导师制的学校里,一个老师可以在导师(具体来说就是导师、助理导师、互助导师)的帮助下教上百个学生。因其成本低、招生多、形式灵活,被誉为“廉价教育体系”。既解决了师资力量和教育经费缺乏的困难,又有助于初等教育的发展,因此广受欢迎。但这只是解决师资短缺和招收贫困儿童学习的应急措施,有把教学变成枯燥、机械训练的弊端,教学质量不高。1840年,凯·沙图维茨等人在英国大伦敦区巴特西创办了一所师范学院,也叫“圣约翰学院”,为贫困儿童培养教师。学生年龄15-42岁,开设园艺、家务、体操课程。1842国家拨款补贴。1844后移交给全国促进穷人教育协会管理,主要致力于为制造业和矿区培养教师,成为英国师范教育的开端。

中学教育方面,英国工业革命前的中学基本都是封建社会传下来的文法学校和公立学校。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议会于1868年通过了《公立学校法案》,改革了公立学校的章程,增加了学校董事会中代表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数,扩大了董事会办学的权限,放宽了入学学生的身份。但是对家庭财产的限制越来越多,公立学校仍然是贵族、大资本家和富人子女的学校。文法学校的等级制度也非常明显。从65438年到0869年,专门研究文法学校的唐顿委员会将文法学校分为三种类型,为不同的社会阶层服务。第一类学校实行寄宿制,以升学为目的,为上层资产阶级服务。第二类学校培养军事、医学、法律、公务员、工程、商业人才。课程包括拉丁语、英语、政治、经济、数学和科学。学生在16岁离开学校。第三种学校是为下层阶级设立的。这些课程包括拉丁语或外语、英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科学。学生14岁离校。显然,这种制度是为上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它保留了贵族的特权,同时为专业人士和富商开辟了新的教育机会,不利于工人阶级。

在高等教育方面,从17世纪到18世纪末,英国高等教育仍然属于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20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教育处于大变革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大学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学委员会(1850-1852),旨在改革旧的大学章程和条例,开设新课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牛津大学法案》( 1854)和《剑桥大学法案》( 1856)相继在议会通过,开启了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时期。1833之后,虽然英国政府决定资助宗教和慈善组织办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初等教育体系。1867年,议会通过了改革法,近百万劳动者获得了选举权,于是普及教育成为迫切的政治需要。议会改革法提出了“我们必须教育我们的主人”的口号。事实上,在工薪阶层的子女中,6岁至10岁和10岁至12岁的子女分别只有五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在学校就读,真正接受教育的人就更少了。这种状况已经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引起了英国各界的关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教育局长W·F·福斯特于1870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并获得通过。该法案也被称为《寄养教育法》。

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将继续资助教育,在缺校地区设立小学。(2)全国划分学区,由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监督本区的教育。学术委员会有权征收地方教育税。(3)各学区有权对5-12岁儿童实施义务教育。(4)各教会建立或管理的学校可视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但不能获得地方财政的补贴。(5)学校的通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接受公共补贴的学校不允许强迫学生学习宗教课程。《福斯特法案》的颁布宣告了义务初等教育的实施,形成了英国教育史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初等教育体系,从而奠定了整个英国教育体系的基础。同时也要看到,这一法案主要是一种妥协的方法,不是为了建立义务免费的国民教育新体系,而是为了弥补教会学校的不足。

1870《福斯特法案》促进了英国初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从65438年到80年代,中国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0%,大多数儿童可以接受6-7年的正规教育。许多学校面临着为儿童提供高水平教育的新问题,中等教育的发展成为主要问题。在一些地方,设立了更高一级的学校。但是,由于旧的资助条例的限制,新设立的学校所进行的教育不能被称为中等教育,这些学校被称为高级学校,导致教育管理混乱。在这种形势下,1902年,议会通过了保守党政府首相A·J·鲍尔弗提出的教育法案。这个法案的历史被称为教育法1902,也被称为鲍尔弗教育法。

法案的主要内容是:(1)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出勤监督委员会,在郡议会和县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局,管理学校教育。(2)地方教育局有权设立和资助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收。(3)当地教育局有权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拔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4)地方教育局向私立和几乎所有教会学校提供财政援助,以进一步加强控制。(5)地方教育局需要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求,制定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关系。包含英格兰和威尔士教育全国合作制度的《鲍尔弗法案》结束了英国教育长期混乱的局面,促进了英国中等教育的发展,形成了英国以地方教育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教育部由65438改为0944)和地方教育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成为英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部重要教育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消耗和战后世界经济危机的持续打击,英国的经济军事实力和国际地位不断下降。这一时期,为了继续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竞争,也因为人民争取受教育权的斗争和“新教育”思潮的影响,英国试图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191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以时任文化教育大臣费希尔命名的教育法案,旨在建立全民公共教育体系。主要内容如下:(1)地方当局为2-5岁儿童设立学前班。(2)义务教育年限延长至5-14周岁,小学阶段分为5-7周岁和7-11周岁两个阶段。它倡导小学“新教育”的理念,教学内容注重“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以活动课和美术课为主。(3)所有小学均应实行免费教育。(4)建立超龄青少年继续教育学校(学生年龄为14-16,后改为14-18)。(5)改革考试制度。简化的校外考试分为两种:学校证书考试(16岁)和高级学校证书考试(18岁)。(6)禁止雇用12岁以下的儿童。费希尔法案初步建立了包括学前班、小学、中学和各种职业学校在内的公立学校体系。然而,这些学校的大多数学生都是劳动人民的子女。富裕家庭的年轻人仍然通过家庭教育或预备学校进入公立学校和文法中学,为将来上大学做准备。这一点在工党政府1926公布的《青年教育报告》(又称哈多报告)中得到进一步肯定。显然,这一时期的英国教育仍然实行的是双轨制,在不同学术轨道上学习的年轻人和孩子的经济背景明显不同,因此这种学制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

第四,二战后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教育遭到严重破坏。为了恢复教育,重建经济,1943年,政府发表了教育改革白皮书。其中心建议是,法定公共教育系统应分为三个阶段: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1944年,教育部长R.A. Butler在议会提出一项教育法案,很快获得通过。历史上被称为1944的教育法,又称管家教育法。

这个议案有122条。主要内容如下:(1)取消1899年设立的只负责监督的中央教育署,设立教育部为国家教育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国家对教育的控制和领导。(2)废除过去中小学教育不连续、重叠的学制,将法定的公立教育制度分为三个连续的阶段:初等教育(5岁-11岁)、中等教育(11岁)、继续教育(面向离校青少年)。(3)将义务教育年限由原来的9年(5 -14年)延长至10年(5 -15年),有条件的地区再延长1年。(4)公立学校是免费的,根据学生的年龄、能力和性取向提供不同类型的教育。(5)宗教学校应纳入国家教育系统,所有公立和私立学校都应提供宗教教育。(6)各类独立学校必须在教育部登记备案,并接受检查。(7)详细规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学生提供免费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零食,必要时包括衣物、食物和住宿;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为少数考上收费学校的学生支付学费,为公立学校学生提供生活补贴,为接受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生提供奖学金;负责组织青少年业余文化娱乐活动;为2-5岁的孩子提供学前教育;建立县立学院,为18岁以下离校青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巴特勒法案奠定了二战后英国教育体系的基础。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公学与教会学校并存的教育体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公学并没有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法律的规定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战后,该法案的许多部分后来被近20项教育法令和其他议会法令修订。特别重要的是伦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和就业与培训法(1973)。这些法令的规定并没有改变1944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则,只是在组织安排和经费安排上做了很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