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年的绥远省,1954,为什么被撤销了?
1.绥远省于1928年由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绥远省于1928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管辖范围包括呼和浩特、包头、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乌兰察布盟的部分县。绥远省是国民党政府给蒙古人民设立的。分而治之的民族压迫政策的产物。
二、新中国成立后,在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两个政府正式合署办公,中共中央讨论内蒙古行政区域。拟恢复内蒙古历史原貌,绥远解放后迁至贵绥。这个意图的含义很明确,就是要废除绥远、察哈尔、热河三省,形成东西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彻底改变国民党反动派和历代统治者瓜分统治内蒙古的状态。
1949 165438+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请求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由乌兰浩特市迁至张家口市。1950年8月,察哈尔省建制废止。从1949年底开始,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积极稳妥地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1953年底前,中央内蒙古支局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迁至贵绥,随后中央内蒙古支局与中央绥远省委合并组建中央蒙绥支局,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与绥远省工作关系的调整是使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一步。
165438+10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两国政府正式合作。
3.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内蒙古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对绥远省的工作,特别是民族工作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之间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这些都表明,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最终妥善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绥远省建制被撤销的问题,1953年底,中央华北局提出了有关建议,经中央批准。为落实这一建议,顺利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问题,于1954 1至71在贵绥召开了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1954年3月6日,绥远省建制正式废止。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贵绥更名为呼和浩特市。至此,绥远省划入内蒙古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