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历史违建

需要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理念,立足民生,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处理。对涉及提前竣工时间、存在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违法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化、行政管理、实际使用等因素,不能以不符合现行法定许可条件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对于建于上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初的未登记房屋,不宜用现行规划许可条件来衡量。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这类由于历史原因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以考虑按照建设时的规定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已经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宅基地上已经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考虑限期补办手续和申请更正的可能性。首先,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

1,你是认为政府拆迁侵害你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拆迁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依法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拆除违法建筑程序的时间顺序是: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该建筑违法,并制作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建设人拒绝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服务决策;

4、拆迁证据保全到公证处;

5、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实施措施并做最后的说服工作;

6.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