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的发展历程
中国民兵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发展,它一直是我们党领导的“三位一体”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和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兵在建设和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民兵在武装力量体系中的战略地位。新时期,我国民兵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承担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秩序;做好随时参军的准备,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国民兵实行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组织领导制度。全国民兵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由总参谋部负责;各大军区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地区、本城市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武部是本地区民兵的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行原则领导,组织和监督民兵工作。中国有普遍的民兵制度。兵役法规定“凡年满65,438+0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根据普遍民兵制度的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条件,都有义务依照本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国防权利、承担国防义务的社会实体。这些组织有义务支持民兵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参加民兵建设。民兵普遍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军事制度,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时期国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打赢局部战争,还是要依靠人民战争的整体力量。中国民兵作为动员和武装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只有保持其广泛性和群众性,才能植根于人民战争的深厚威力之中。实行普遍民兵制度,最大限度地在民兵组织中保留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有利于坚持传统民兵制度,使我们党和军队继承和发展这一宝贵财富;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强大后备力量动员基础,满足各种规模和形式战争的兵力需求;有利于通过民兵工作的影响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民兵的分类和分组。民兵分为骨干民兵和普通民兵。未满二十八周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和接受过军事训练的士兵,以及选择参加军事训练的士兵,编入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构成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民兵的组建,就是按照人数和班、排、连、营、团的组织序列,将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公民组织进本单位的民兵组织。
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骨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培训方案要求,干部培训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性完成。通过培训,使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该支队可承担一般作战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同级指挥和教法训练,骨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长。为适应训练和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建起了许多县级民兵训练基地,大部分实行集中训练。根据需要,还建立了一些专业技术培训中心。这些基地和中心已经满足了吃、住、训的要求。在训练方法上,大力推广电化教学和模拟训练,实行形象直观教学,大大提高了训练质量。抓训练重点,民兵干部、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训练进一步加强。在新世纪新阶段,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提高民兵建设整体素质,是时代赋予的新任务。质量是民兵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提高质量是深化民兵改革的根本目的。近年来,我国民兵建设坚持以改革求质量,以创新求发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科学揭示了新形势下民兵素质建设的基本规律,系统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深化民兵工作改革的对策,解决了民兵建设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我们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拓展民兵建设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努力提高民兵建设的整体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承担战备勤务,保卫边防,维护社会秩序;
(3)随时准备参军,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在奴隶社会,所有来自自由民的男子都有义务服兵役,平时耕田,战时外出,后世称之为“民军制”。常备军成为武装力量的主体后,许多国家以各种形式和名义组织群众武装,作为常备军的辅助力量。
中国在北朝时期使用“民兵”一词。据《舒威》卷五十一记载,北魏文成帝兴安二年(453年),淮阳王皮堡子曾上表:“我人不多,只羡民兵,倚仗防守。”北宋时期,民兵(又称乡兵)逐渐成为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宗申熙宁三年(1070),政治家王安石变法,提拔嘉宝,主张训练民兵。熙宁五年,民兵隶属兵部。哲宗继位后(1086),民兵被废除。在元顺帝,建立了民兵组织,各地组织民兵(又称民兵)修筑堡垒进行自卫。明朝还组织了民兵(如民强、地方兵等。)保卫边疆,保护城市,维护治安。清代的乡兵(又称乡团或民强)遍布各省。上述民兵虽然起到了抵御外侮的作用,但大多被地主阶级用来维持统治。真正组织起来抵抗外来侵略和侵略的人民武装,有明朝嘉靖年间东南沿海人民抗日斗争中的志愿军,也有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广州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中的群众武装。
在世界其他国家中,英国是最早以“民兵”的名义组织大规模武装力量的国家之一。从16到18世纪,英国基本上采用了民兵制度。1588年,英国民兵是抵抗西班牙入侵的主要武装力量。美国民兵在1775到1783的独立战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17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兵法》,将民兵制度列为国家军事制度。1903年,美国用国民警卫队代替了民兵。1789年至1794年法国大革命期间,为了推翻波旁王朝的统治,资产阶级组织了城市和农村的工人自卫军和农民自卫军,统称为国民自卫军。1870普法战争期间,国民近卫军参加了巴黎保卫战。1871年,法国无产阶级依靠巴黎工人武装起来的国民卫队,成功举行了巴黎公社起义,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见彩图)。1905 ~ 1907年,俄罗斯成立了由工人组成的红卫兵,由俄罗斯社会民主工人党领导。1917期间,红卫兵遍布各大城市和工业中心,成为无产阶级争取苏维埃政权胜利的重要武装力量。“十月革命”后,俄国* * *(布尔什维克)第八次代表大会提出建立无产阶级民兵组织。1923至1939实行正规军和民兵相结合的制度。在二战中,苏联、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朝鲜等国的群众武装都在反法西斯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都建立了民兵组织,以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维护国家安全。
中国* *领导的民兵是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型人民武装组织。
随着工农革命运动的兴起,第一个工人纠察队在香港6月的海员罢工中产生,1922。1924年8月,广东第一支农民自卫队成立。国共合作北伐时期,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大发展。1925 1,中国* * *第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普遍组织农民协会,发展农民自卫队。彭湃、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广州、武汉举办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发展农民运动、建立农民自卫队培养了大批骨干。广东农会颁布了最早的《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广东农民自卫队的发展促进了全国农民自卫队的建立和发展。湖南农会的矛队更厉害。1927 3月21日,在周恩来等人的领导下,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成功举行,一时间解放了整个上海。南方各省市工人纠察队和农民自卫军的迅速发展,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势力,有力支持了北伐战争。
在地缘革命战争时期,中国* * *把建立人民武装力量作为创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条件之一。毛泽东领导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和中国工农红军,同时广泛建立群众武装。1931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苏区红卫兵组织法》和《苏区少先队组织条例》,规定了红卫兵和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组织,将革命根据地的群众武装统一为红卫兵(队)和少先队。红卫兵由23 ~ 40岁的青壮年参加,少先队由65、438+06 ~ 23岁的少年参加。他们负责保卫当地,配合工农红军作战,挑选一些身强力壮、英勇善战的成员组成模范营,作为随时出动保卫革命根据地、加入红军的骨干队伍。革命根据地的红卫兵和少先队员多达250万人,配合红军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武装组织由红卫兵(队)、少先队发展为民兵、自卫队。1941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人民武装包括主力、地方军和人民武装(即民兵和自卫队)三部分。民兵和自卫队是广大群众保卫家乡和抗日根据地的武装自卫组织,民兵是骨干。根据中国组织人民武装的总方针,各抗日根据地的乡村和城镇都建立了民兵和自卫队。1945年,民兵发展到268万多人,自卫队10多万人。民兵、自卫队配合八路军、新四军开展游击战争(见图),实行反蚕食、反封锁、反扫荡,粉碎敌人的“三光”政策(烧、杀、抢),巩固和发展抗日根据地,发挥了巨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扩大民兵组织”的指示,各解放区改组民兵组织,加强民兵军事政治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550万民兵和数千万自卫队。在粉碎国民党军队,进行战略反攻,向全国进军的过程中,民兵不仅不断补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且分批加入前军,参军参战,为解放全大陆作出了巨大贡献。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全国动员的基础……”。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颁布。民兵制度在法律上是国家的军事制度。65438+1984年5月3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民兵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承担战备勤务,保卫边防,维护社会秩序。做好随时参军的准备,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民兵分为骨干民兵和普通民兵。骨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未满28周岁的退伍军人和在部队服役前接受过基本军事训练的公民编入基干民兵,成为准备参军参战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民兵骨干。其余未编入基干民兵的18 ~ 35岁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女性公民根据需要加入基干民兵。民兵组织分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由高炮、地炮、通信、侦察、防化等专业分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