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小煤矿发展史回顾
1.2.1第一阶段——初始发育阶段(1949 ~ 1978)
从1950开始,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暂行条例》。从《条例》颁布到1952,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全国近10个有影响的煤铁矿及其合资企业迅速复产。大多数中小型民营煤矿也已进入正常生产轨道。国内矿业生产水平达到或超过新中国成立前的最高水平,如粗钢和生铁产量分别达到654.38+0.35万吨和654.38+0.93万吨,煤炭产量6353万吨。但民营矿山企业发展到1956,社会主义工商改造后,非国有经济成分的民营矿山企业在中国消失了。从1966到1978,采矿业普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矿山数量和产品品种被国有矿业控制甚至垄断。现阶段小规模矿很少,以团队企业或五小行业的形式出现。这个时期是小矿山发展的初级阶段。
1.2.2第二阶段——快速流水阶段(1979 ~ 1985)
改革开放以来,给小矿带来了发展的春天。80年代初,国民经济建设对矿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加,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供需矛盾尖锐。当时,我国大量低文化水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急需就业。在国有矿山不能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背景下,小矿山(当时称为乡镇企业)依靠农村原始积累,以土办法、粗放经营为特征。它的发展极大地缓解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和矿产原料的需求,同时解决了数千万从未离开过家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小矿种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从1978的不到2.0%上升到1985的30.0%以上。打破了国有矿企一统天下的局面,呈现出一家三分天下有一家的趋势。这一时期充分体现了政策放开后农村急于脱贫致富和发动群众办矿的特点。然而,伴随着乡镇和个体矿山的快速扩张,也暴露出盲目、无序、分散、粗放发展的固有弊端和政府管理滞后带来的种种弊端。
1.2.3第三阶段——依法开采阶段(1986 ~ 1995)
随着《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三个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各省(区、市)乡镇管理办法(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乡镇矿山企业明确规定了“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使小矿山企业从无序发展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现阶段,小矿企因为市场需求,基本与国有矿企并驾齐驱。据原地质矿产部矿山管理局统计,654.38+0.986年全国共有小矿山654.38+0.20万个,生产矿石5.5亿吨(不含砖粘土矿),占全国矿石产量的32.0%。在随后的10年间,由于政府宏观调控不力,片面强调放开搞活忽视管理,小矿过度发展,恶性扩张。截止1995年底,全国小矿(含个体采矿)总数已达27.43万个,已开发矿产154个,年产量37.72亿吨,现行开采价格。矿石产量已占全国矿石总产量565438+2亿吨(其中砖粘土91.7亿吨,建筑用砂5.73亿吨)的73.7%,不包括砂、石、砖粘土产量也占43.9%。除金属建材矿产外,产量增长最快的是小煤矿。六五到八五期间(即1980 ~ 1996),17年全国煤炭产量增加7.5亿吨,其中小煤矿增加5亿吨。特别指出的是,1993小煤矿产量为4.89亿吨,首次超过国有重点煤矿产量,未来这一势头仍将相当强劲。
1.2.4第四阶段-整改治理阶段(1996 ~ 2004年)
现阶段,通过集中整治,小矿过多、过多、无序、分散、粗放发展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在这一阶段开始时,小煤矿已经成为中国矿业和农村经济的主体。据统计,从65438年到0996年,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上海)的小矿占本省(区、市)矿数的比例超过95.0%,不同矿产量的比例约为30.0% ~ 80.0%。然而,小矿山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凸显出各种负面效应和缺陷,如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资源消耗过度、后劲不足、采选技术落后、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低、人员伤亡频繁、生态环境破坏等。于是,随着1995年《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的发布,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围绕小矿展开了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新中国。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矿业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各地根据规划、产业政策和企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发展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条件、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从1996到2004年,包括小煤矿的关井和压产整改工作,小煤矿总数从2004年的1996减少到214200。
1.2.5第五阶段——整顿规范阶段(2005年至今)
在这一阶段开始时,小型矿山企业的比重有所下降,大中型矿山企业的比重明显增加,采矿规模结构逐步趋于合理。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刺激了各类投资发展小矿,无证违法采矿现象有所反弹。管理部门重新分配采矿权,疏于监管,矿业秩序再次混乱。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经过整顿整合,2007年全国共有矿山企业124930家,其中小矿115160家。大、中、小型矿山企业比例由2005年的2.59∶3.42∶93.99调整为3.21∶4.61∶92.18(表1.4)。
表1.4 1999 ~ 2007年全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数量变化
继续的
煤炭资源开发是这次整顿的重点。通过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和集约化。2005年,我国共有煤矿企业23570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14家,中型矿山企业491家,中小型矿山22765家。大、中、小型矿山企业比例为1.33∶2.08∶96.59。小煤矿数量比上年减少2905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煤矿企业23324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69家,中型矿山企业696家,中小型矿山企业22259家,大、中、小型矿山企业比例为1.58∶2.98∶95.44。根据产量统计,2007年全国原煤产量20.43亿吨,大、中、小、小型矿井煤炭产量分别为654.38+0.33亿吨、3.32亿吨和6.78亿吨,矿产资源比重为50.54: 654.38+06.26: 33.20。与2005年相比,矿井总数减少,产量相对增加。从构成来看,大中型煤矿在行业中占据主要地位,小煤矿和产量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产量由占总产量的一半左右减少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