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2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实施意见

一.登记

(一)报名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65 438+065 438+0]95号)执行。

(二)做好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今年,我省将继续实行远程网上报名。各市要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报名资格的审查力度,在初审的基础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报名资格的复审工作。审查要全覆盖,不留死角。重点关注考生户籍、学籍、报名材料、特殊考生材料和高中阶段教育作弊情况。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身体健康检查

凡报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考生,必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其中,报考军队、公安、武警院校的考生,还必须参加省军区、省公安厅和有关高校组织的军检、体能测试和面试。具体办法另文发布。

第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试主要考察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鉴定;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出相应鉴定。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考生,应当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四,建立档案

考生档案包括中学档案和高考电子档案。

中学档案由考生毕业的中学按有关规定整理。高中生的中学档案将于5月底前集中到县(市、区)招生办;非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人事)档案应在报名时提交至县(市、区)招生办公室。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中生,其中学档案的主要内容是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2007年之前毕业的往届高中生,他们的中学档案主要有:1。学年评估表;2.考试(考核)成绩登记表;3.山东省中学生体育资格登记卡;4.健康检查表;5.毕业生登记表;6.高中毕业生家庭状况调查问卷;7 .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登记表;8.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成绩评定表。

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管理,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被录取考生的中学(人事)档案经县(市、区)招生办盖章后,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证件和材料到县(市、区)招生办领取(民办高校录取的还须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确认表》),报到时交被录取高校。考生和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接收档案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县(市、区)招生办应加强考生中学(人事)档案管理,不得向未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考生及无关学校提供档案。未被高校录取的中学(人事)档案应在年底前退回考生原中学(单位)。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评价或评语、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及招生其他方面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五个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必须与纸质媒体材料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审批和确认,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收集、整理并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库。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高考电子档案,包括高考成绩,只用于高校招生。未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向高校、社会或他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质介质原始材料应当保存一年。

动词 (verb的缩写)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自主制定。高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所属高校的招生章程。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汇总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并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六、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并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可在我省安排招生计划。

高等学校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人才需求分析预测,根据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生源情况,调整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和区域结构,自主、科学、合理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招生的本科高校,可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高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各有保留计划的高校要将保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统一信息标准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网上管理系统”的原则、要求,制定本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分配到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必须与主管部门审批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高校必须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更改,严禁任何高校超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七、考试

(1)考试时间

将于6月7 -9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7日:9: 00-11: 30语文15: 00-17: 00数学。

6月8日:9: 00-11: 30综合文理15:00-17:00英语。

6月9日:9: 00-11: 00基础能力

(二)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史)、外语、文科(包括政治、历史、地理)和基础能力;理工科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工科)、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基础能力。

语文、数学、外语试题满分分别为150,外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满分各240分;基础能力测试成绩为100,考生答题成绩的60%计入高考总分。各科总分750分。

语文、数学、英语(不含听力)、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基础能力由我省提出,英语听力、小语种科目由教育部提出。命题依据教育部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夏季高考)说明》。

(三)高考试题(含我省救生系统)、答案和评分参考(含副题和答案、评分参考)在启封和使用前按物品管理。

(4)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因特殊需要需要增设考点的,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所有考点必须符合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将另行下发。

(5)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内容和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口试成绩须于7月3日前报送至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

考试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管理,考场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向各考区派出统一的考试检查组。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加强考试管理,精心选拔和培养监考人员,加强对考生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科技作弊,坚决杜绝群体舞弊。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舞弊案件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因管理不善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出现纪律松弛、作弊现象的考区、考点,除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外,还将取消其明年设置考点的资格。

八、评卷和评分汇总

高考评卷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管理,各评卷点负责具体实施。评卷点设在山东大学和山东师范大学。

各科主观卷(B卷)在线复习。

阅卷老师是指定的。有关高校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阅卷老师,并严格审核把关。推荐的评卷教师经评卷点审核合格后,由省招生委员会颁发聘书。

各评卷点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卷点和学科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专业要提前做好阅卷准备,落实阅卷场所和工作人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要加强评卷质量检查,严把质量关,确保安全、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

高考阅卷是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项关键工作,是有关各方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和支持。评卷频率、评卷质量、工作态度可作为考核教师专业水平的重要内容。

成绩汇总和评卷工作同步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具体要求另行下发。

6月25日前公布考生高考成绩。

九、录取批次和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为五个批次,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次、本科批次、本科批次、专科(高职)批次。

1.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科师范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和专业;公安院校及专业;独立本科艺术院校和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在其他高校参照其招生办法,部委所属院校,“211”工科院校和部分省重点院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部分高校本科飞行技术专业。

2.自主招生批次:相关高校自主选拔招生,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

3.本科一批:国家“211”工科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直属重点院校、部分省级重点院校、七年制专科或专业;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艺术类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外的其他院校。

4.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专业。

5.专科(高职)批次:除公安院校外的所有专科(高职)院校和专业。

(2)志愿服务

2012实行远程网上志愿填报,在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高职)采取征集志愿的模式。

考生应根据报考的类别和层次,结合高考成绩,参照《填报志愿指南》中的招生专业计划或网上公布的缺额计划、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填报。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毕业中学填报志愿,往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指定的地点填报志愿。考生也可以在网上选择自己的地方填报志愿。考生志愿以规定时间内最后一次填报(修改)为准。考生使用密码在网上确认志愿信息,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书面签名。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过早或过晚填充均视为无效。考生自行负责因自身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

各县(市、区)招生办和相关中学要做好考生志愿填报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工作,为考生提供场地、设备、上网条件等必要帮助。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中学要严格执行填报志愿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信息服务,提供全面准确的高校和专业招生信息;引导考生在信息全面、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应尊重考生意愿,充分体现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自己填写,学校和老师不得干涉,不得擅自修改。

各批次志愿和征集志愿填报的具体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行通知。

《填报志愿通知书》应与准考证一起发放,考生签字领取。

在线填写志愿者网站

X.准许进入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参与。采取远程网上录取。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评价、注重文化考试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规章制度,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2)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制度。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范围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高校档案调剂条件的考生,是否录取、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档案调剂范围内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解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高校合格学生电子档案,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时,应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移档、阅档、审核、预录、撤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相关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并书面通知相关高校,同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招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在高考语言方面进行语言限制。对于身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符合高考条件的考生,高校不能仅仅因为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五)普通高等学校生源计划的调整,采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生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网上操作。

(六)下列考生在录取时可享受加分或减分照顾: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吉焦[2001]1号)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考总成绩基础上加20分,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2.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的见义勇为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总分低于高校10分的,可向高校投档;经省人民政府表彰,高考总成绩低于高校分数线20分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青年劳动模范,高考总分低于高校分数线20分的,可向高校备案,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励并同时符合保送生资格的毕业生,未被保送生录取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录取,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或一、二、三等奖获得者(竞赛范围以教育部2011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保送生办法》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日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3)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5.烈士子女,高考总成绩低于高校调剂分数线20分的考生,可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总成绩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高考成绩可增加20分,由院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7.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高考总成绩在高校档案调剂分数线内低于10分的,可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8.山区、湖泊、海岛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高考总成绩低于高校10分的,可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符合上述增减分要求的,只能取其中一个分数进行增减分,不能重复计分。

各报名点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享受分数照顾考生的资格审查,认真审核各类证明材料。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现役的;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境地区、沙漠地区、国家确定的三类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种、一、二类海岛部队的县(市)现役军人的子女;

4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八)加强招生场所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名额是封闭的。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9)高校应标注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同录取类型,并提交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全国高校招生来源网上管理系统”补充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形成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考生名单;已被民办高校录取的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级招生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将相关录取考生花名册(民办高校还附录取考生确认表)发送至相关高校。

高校应根据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核准的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并负责连同录取通知书、资助政策措施等相关材料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民办高校还须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要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和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录取结果。考生可通过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渠道查询和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披露考生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补录或变更。

(十二)因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与高等学校协商妥善解决。

十一、新生入学报告及审核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山东省大中专院校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入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我省高校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户籍、党籍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携带中专学校(人事)档案,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名。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高校应在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名截止日期后20日内,将考生名单(含考生编号)汇总后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据此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必须进一步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检工作。录取通知书是考生取得入学资格的重要凭证,新生入学注册时应严格审核;还要与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电子档案、优抚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民办院校还包括考生录取确认单)进行比对;确保居民身份证中的准考证、录取通知书、照片等信息与本人一致。凡不符者,不得报名。入学后要做好新生的体检和复习工作。隐瞒既往病史或发现与原体检结论不符者,应填写体检复查登记表。经复审,对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方式取得报考资格或在体检中有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各高校要在11结束前将对各类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处理。

(二)对违规招生学校的处理。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规定,严重违反招生诚信,扰乱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责任制的暂行办法》,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严重违规的高校负责人将被追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或公布。

十三。信息公开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相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考生高考成绩和录取结果、填报志愿资格分数线、录取分数线投档控制、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表、征集志愿高校招生计划;公示我省照顾政策类别和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要公示地方和学校照顾政策的类别和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招生成绩查询方式;公示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公布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县(市、区)招生办和中学在申报前至少公示考生相关信息10个工作日,并保存至8月底。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中学在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当提供举报人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其他类别招生

(一)军队(含国防生)、公安院校招生办法另文发布。

(二)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少年班、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飞行员、春季高考招生、部分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