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一)初始阶段:
财务监管缺失(1949 —197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49新中国成立前后。此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随着职能的调整,几家银行经历了多次合并和分立。这样的经济体制背景和金融组织结构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基础,并逐渐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独特的监管体制。
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由银行主导,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计划拨款、贷款和存款,基本不涉及证券、保险和外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很多,有货币政策、金融运行、组织管理等,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也是计划型、行政型的。
可以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际上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概念,金融体系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与市场经济完全不同。
所以准确的说,当时中国的金融市场没有金融监管体系,只有金融管理体系。当然,在当时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水平条件下,这样一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单一主体的中央集权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当时一个崭新国家金融体系的统一和高效,也为其日后以央行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些经验、组织架构和人员储备。
(2)过渡阶段:
财务监督成立(1979 —1991年)。1978年底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对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时最突出的变化是政府相继恢复或成立了保险、信托、证券业的几大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并出台了一些行政规章制度来规范其经营行为。
在这一阶段,随着专业金融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对其业务行为的监管从内部管理转向外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正式成立,成为相对独立、全面统一的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和机制正式建立。
但这种监管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直接指挥管理。每个主体在这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力取决于行政体系,而不是由明确的法律授权形成的。
(3)发展阶段:
建立分业监管(1992-2003)。1992年召开的中国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础,也诞生了证监会、原保监会、原银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相继诞生,分业监管体制逐步确立。
现阶段,证监会、原保监会、原银监会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步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将日常和具体的金融监管权力完全分离后,主要承担货币政策,以及支付结算、外汇管理、征信、反洗钱等基础性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中发挥主导作用。金融监管进入法制化阶段,基本的金融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和完善。
(4)完善阶段:
机构监管的完善(2004-2017)。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监管协调和国际合作也取得了新的进展。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尝试和其他改革探索正在逐步推进。中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发展与应对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综合经营和金融危机的挑战密切相关。
在此期间,“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是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修订了《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
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和丰富监管内容,规范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为,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
三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得到加强,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审慎监管和功能监管已经提上监管部门的监管改革日程。
(五)变化阶段:
职能监督的尝试(2018至今)。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作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协调金融监管政策、部门间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常设执行机构。
同时,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合并,是协调银行和保险领域监管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金融业发展的新需求。此外,保留证监会的相对独立性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
在“一行两会”的新框架下,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监管框架”将更加清晰,在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统重要性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法规体系和全口径统计分析等方面将承担更多责任。
各地陆续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将承担“7+4”机构和一些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改革的方向考虑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路径依赖因素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三层+双峰”将是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未来方向。
“三层”是指顶层是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中间层是具体的金融监管机构,底层是相应的地方监管部门;“双峰”是指在整体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内,将具体监管职能划分为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