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宋史的朋友请进来,关于宋词。
宋词出生在一个帝王将相的家庭,他的父亲名叫龚。他曾经在广州当过官。宋词少年受朱弟子吴之教育。因此,宋词有机会与当时的著名学者交往。宋词二十岁入国子监。当时主持国子监的甄,是著名的理学家。真发现宋词的文章发自内心,表现了他的感情,所以很器重他。宋词早期的师友对他的学术进步和后来的思想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宁居嘉定十年(1217),考中进士二科。朝廷派他到浙江鄞县任低级军官(主管某县治安),但因父亲丧事,他没有赴任。宋理宗宝光二年(1226),宋慈出任江西信丰县主簿(发文、办事),正式走上仕途。邵丁在刑铮门下从军一至三年。
少定四年(1232),宋慈升任福建长汀某县行政长官;嘉熙元年(1237),任邵(州知府行政助理)长官;嘉熙二年(1238),调至南建州作将军判断;淳祐元年甲午三年(1238)得知常州军事。七年,淳祐被任命为知密阁湖南刑狱官,任朝廷使者。次年入至宝墨阁侍奉四路(宋朝分天下为异路,等于现在的行省),都是高位事务。淳祐九年(1249),巴智环了解到广州、广东的大使(负责沿途军政)。
在二十多年的仕途中,宋慈先后四次担任高级刑官,后又在知宝莫馆担任四路使节,也是“贵人之事”。可见宋词一生从事司法监狱工作。长期的专业工作使他积累了丰富的法医检验经验。宋词平反了无数冤案。他认为“狱事重于大开,大开重于初情,初情重于验”(出自《冤狱集》序),坚持“审后审”,重视现场检验。他还指出,“每个女性都不应该羞于回避”,“在检查女性时,一定要看外阴没有受伤的地方,以免从此被切进腹部。”
64岁时,宋慈死于驻广州使节的办公室。刘克庄在他的墓志铭中这样称呼他:“审理清楚案件,决定刚果,关怀善良很善良,狂妄自大很有威胁。”它属于部里的官员,甚至属于穷委穷巷,属于深山老谷的百姓。如果有一首歌要判的话,就在他们面前。」
这一时期,宋词在办理狱务诉讼中特别注重实地考察。他对传世的尸体检验著作进行综合、审定和提炼,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系统的法医著作《冤狱集》。
64岁时,宋慈死于驻广州使节的办公室。宋理宗亲笔为他题写了墓门,向宋词杰出的一生致敬。后来,宋慈的墓地迁到福建省建阳市冲罗乡长茂村西北。
作者将当时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的中医学应用于监狱检查,对先秦以来政府官员监狱检查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因此,此书一经出版,便成为当时及后世狱官的必备书籍,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了封建朝廷颁布的相关法律。750多年来,这本书被翻译成朝鲜语、日语、法语、英语、荷兰语、德语、俄语等多种语言。直到现在,很多国家还在研究它。其影响深远,在中外医学、法医学和科学技术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贯穿其中的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至今依然熠熠生辉,值得发扬光大。
当时,朱成盛行理学。这是一个庞大的、完整的、精致的理想主义思想体系。在宋理宗统治时期(公元1225 ~ 1264),朱成的理学被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无可争议的官方统治思想。其代表人物如周敦颐、程颢、程颐、朱,分别名为、纯公、、文公,他们以极大的荣耀祭拜孔庙。可见此时理学的影响之大。电视剧《大宋行关》中的宋词
作为朱的同乡和后学,宋词接受了理学的系统教育和长期熏陶。少年时受雇于同乡“考亭(朱的住处也是他的名字)”武职。入国子监后,受到当时著名理学家、朱弟子真的赏识。做了秀才之后,做官多年。按本性来说,这样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理学理想主义。
然而,宋词在法医学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的却是一种唯物主义倾向。在他传世的名著中,没有理学空洞的唯心主义说教,大力提倡求真精神。朱成的理学认为“天地万物,只是一个理”,人心之体体现的是理或义,“全心,湛然空明,万物充足”,“万物在一心”。也就是说,我心里什么都有,不需要索取。如果照此行事,你根本不需要了解外界的现实,只要用心去想就行了。而宋词恰恰相反。他把朱唯心主义的“穷物穷理”变成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原则,不是发自内心的“穷理”,而是实事求是。
当时州县官员往往把性命攸关的牢狱之事托付给新当选的官员或没有实际经验的军人,这些人很容易上当受骗;再加上有的怕吃苦怕脏,不进行案件现场勘验,甚至不去案发现场,而是“望眼欲穿,掩鼻不屑”,因此难免出现判断失误,甚至混淆是非,造成冤狱无数。
作为一名监狱的军官,宋词对这种现象深恶痛绝,强烈反对。在审理诉讼、说理处罚的过程中,他以人的生命为重,实事求是。他说:“慈丝已经致信(执法人员)。他不长,一个人在监狱办案。他不敢有一点慢。”这份自白,的确是他多年服刑认真态度的写照。他特别注重案件的实际检验,认为:“狱事重于大君,大君重于初恋,初恋重于检验。盖出入生死之权,枉有屈身伸身之机,所以我来定。”意思是斩首是最重的刑罚,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只有这样,检查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而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必须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要的是判而不亏。”要做到这一点,宋认为,考察官员必须“亲自看”。无论犯罪发生在哪里,也要“亲访尸体”,“避免重伤”。否则,就应该用玩忽职守的棒子来惩罚。即使案件发生在夏天,尸体闻起来很臭,检验官员“必须一心一意,不能避臭。”
宋非泥师教育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他对尸体的态度,尤其是他能否揭露和检验尸体的隐蔽部分。按照理学“见、听、说、行不雅”和“内无妄念,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一具尸体时,应把隐秘的部分遮盖起来,以免有“妄念”和“妄动”的嫌疑。宋词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通过与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相矛盾,彻底打破了尸体检验的禁区。他警告检查官员说,任何人不得覆盖秘密的地方,所有的洞都必须“仔细检查”,看看是否有针头和刀具等致命的异物插入其中。并特别指出:“凡审女子者,不可回避”,应抬到“光明安定之地”。如果死者是富家小姐,就要把尸体抬到路上检验,“好让大家看到,避嫌。”新儒家,也就是道家,这样检验尸体,太“恶”了。但非常有必要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难能可贵的是,宋毅然顺从现实,一扫道家精神。正因为宋家生于朱门,所以不便像同时期的陈家、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点名批判的唯心主义。但他以自己的行为和科学著作倡导了唯物主义的求真思想,这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等的积极意义。
宋的实事求是精神还表现在对尸体的具体检查上。检验一具尸体,也就是为死者诊断死因,技术性很强,对活人的诊断有一定难度。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还要有深厚的医学药学基础,掌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宋词,儒家出身,没有医学等相关科学知识。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钻研医学著作,应用相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和诊断方法,考察伤亡现实;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在多年的检查实践中,为了防止“失监情况”和“定检失误”,我们不遗余力地使检查方法多样化、科学化。从流传至今的《补救集》一书来看,其中所包含的检验方法之多样、之全面、之准确,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书中最精彩、最高科技的内容。
在《忆冤集》中,一些检验方法属于经验范畴,却与现代科学相一致,令人惊叹。比如你用一把沾了亮油的伞来检验尸骨,就是一个例子:“经尸检,尸骨有损伤,但痕迹不在。如果用酒糟和醋泼尸,在露天用新的油丝或伞盖在想看的地方,遇到太阳就透过伞看,痕迹立刻显现。如果下雨,拿热木炭当遮荫。此良法也。”“用一把红油伞盖住骨头。若有撞骨,有红道,有微阴;在骨折处,延伸的两端有血晕色;看着有着痕迹尸骨的太阳,洪火死前被打得清清楚楚。如果骨头上没有血的影子,即使有损伤,也是死后的痕迹。”像现代紫外线照射一样,这种骨损伤检查使用光学原理。只是宋词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无意识状态。骨骼是不透明的物体,它选择性地反射阳光。光线经过亮油伞或新油丝伞时,一部分影响观察的光线被吸收,很容易看到疤痕。书中讨论过,上吊救死法和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一样。还有烂、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可以防止外部感染,消除炎症,修复伤口。也符合现代科学原理,只是用的药物不同。等等,不胜枚举。作者通过运用和记录这些方法,旨在找出死伤的真正原因,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宋词名作《不义之集》
《冤狱集》导言:《冤狱集》序言中,宋词开篇就提出了写这本书的动机和目的:“狱务重于大造,大造重于初恋,初恋重于考察。盖生死权码,枉屈伸之机。所以在决定中。”他还说:“监狱情况的丢失,多半是由于开始和检查时的差别。”宋词以“平反冤假错案”、“起死回生”为目的编撰此书。因此,宋词反复强调要“屡试不爽,不敢缓易”。他反复告诫办案人员“不许臭”,“要亲自参与赶尸”。深入实地调查,“必须是多方体访,绝不能相信一两个人。”测试的时候要“实事求是”,同时还是要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情况,要充分掌握真实的证据。在南宋末年“经学使天更坏”的时候,宋词的思想是很有价值的。冤狱集对法医学有很多贡献,下面简单介绍一些内容。宋词对尸体解剖的方法总结出一套合理的措施。《记住不公正》这本文集也为毒理学做出了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的症状,指出服毒者“死前必吐恶物,或流黑血,谷道肿胀或大肠通过”;死后“口眼张开,面紫或青,唇紫或黑,手脚指甲青或暗,口眼耳间有血。”书中附有许多实用的排毒方子和急救方法。
《忆冤集》还记载,血滴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认定方法,即父母与子女的血液混合在一起,以认定有无血缘关系。或者把孩子的血滴在骷髅上。如果是生物的,血液会进入骨骼,否则不会。这种方法的实际效果并不真实。虽然孩子的血型受到父母的影响,但并不都一样。但是这种方法包含了血清检验的胚芽,这无疑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想法。由于时代和条件的限制,在非正义的收集中也存在一些迷信和错误。如果我们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本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杰作。《问狱集》自13世纪出版以来,成为历代狱官案头必备的工具书,使用了600多年。后世的著作基本上都是以此书为基础进行修改、注释和补充的,这种性质的书有几十种。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法馆组织人力修订《冤假错案集》,考证古籍数十部。最终版本是在法律博物馆纠正不公正,这是在全国范围内获奖。
后来《忆冤集》流传海外,1779年,法人在《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上翻译了该书。1863年,荷兰人德·格里斯把这本书翻译成荷兰语,在巴达维亚出版。1908,法人从荷兰语翻译成法语,德语翻译成德语。此外,《恩怨集》还被翻译成了朝鲜语、日语、英语、俄语等多种语言,可见这本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