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药物的发展历史是怎样的?
65438年4月至0979年4月,中国政府积极响应并参与《基本药物世卫组织行动计划》,在卫生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组织下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小组”,开始着手国家基本药物的制定工作。
1991年9月,中国被任命为基本药物行动委员会西太平洋地区代表,任期为1992 1至1994 1。
65438-0992为配合免费医疗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我国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由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领导组成,组织领导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和实施工作。1992年2月,卫生部印发《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工作方案》(魏尧发[1992]11号),明确国家基本药物是指从我国目前临床使用的各类药品中,经过科学评价筛选出的同类代表性药品,具有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少等特点。对纳入基本药物的品种,国家要按需保障生产供应,并在此范围内制定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要求国家基本药物应包括预防、诊断和治疗各种疾病的药物,品种数量约占现有上市品种的40-50%。随着药物的发展和疾病防治的需要,不断补充和修订。同时确立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医并重”的遴选原则。
1997中央《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用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