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档案按以下10分类收集:

第一类:简历材料

1,干部,后备干部(提拔),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工人。教师、学生、公安人员、医务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的简历、登记表和履历;

2、军旅简历,重新装订时,可按简历、自传、鉴定、政史复习结构四部分分为一、二、三、五类。第一类简历可以包括本人简历、家庭情况、爱人情况、社会关系。军衔等级登记表、中间空白页等项目,如果不影响材料内容,可以去掉。

3.主要反映个人经历的各种报名表、调查表、考试表;

4、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

5.变更名称材料(包括个人报告、组织答复和旁证材料);

6.其他由本人填写的反映个人经历的表格;

7、简历,简历上有组织鉴定、意见等内容,按其主要内容、材料性质可分为第一、第三、第九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

1,各个时期干部自己写的自传;

2.其他自己写的描述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评估和检查材料。

1,个人识别;

2、干部、党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党员、团员、学生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毕业、结业、出国、出境、调动、休养、劳动鉴定等鉴定材料;

4、组织正式出具的干部业绩鉴定材料;

5.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6.党员民主评议表;

7.干部任职考察综合材料,组织认可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附在干部任免表后分为九类);

8、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9、高等学校政治思想品德招生表;

10,干部个人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四类:学历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术成果、培训结业报告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各校申请表及申请表;

2、各类学校选拔学生登记表、评审表;

3、毕业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

4、学习成绩单、小册子(含自学考试、业务培训成绩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

5.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6、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

7、干部本人业务自传;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9、聘任、变更、晋升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称)审批表和登记表;

10,干部发明目录,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有较大影响的著作和论文;

11.毕业论文评语及论文获奖通知;

12,《大学毕业生学位评定、晋升学位审批表》;

13,其他反映千人学历和专业技能情况的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复习材料(包括筛选、复习材料、依据材料、党籍、工作时间等问题)。

1,关于干部自身历史重要连带问题的审查材料(审查材料指包括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或说明、主要证明材料等材料);

2、党员身份、党龄、民族、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审查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材料、上级批文等材料);

3、变更国籍、出生日期、家庭背景、本人构成的审查材料(个人申请、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主要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平反通知书、平反决定或复查意见(父母走资派的平反通知书、平反决定分为十类);

5.登记表、调查表、有组织政治和历史审查意见的审查表;

6、各类学校学生(考生)政治情况审查表;

7.公民政治状况登记表;

8、《干部爱人登记表》;

9.入伍时间的标注和证明;

10、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夹杂政治历史问题和纪律错误的材料,都放在第八类。没有受到处分的,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属于第五类,以纪律错误为主的,属于第八类。

第六类:参加国* * *产党、* * *青年团、民主党派的材料。

1,中国* * *共青团,入团申请表,退团报告,上级团组织批文;

2、会员登记表、会员民主评议申请登记表;

3、中国* * *产党入党申请书(1-2份)、转正申请书;

4、培训对象检查表;

5、中国* * *制作党员登记表、党员再登记表;

6、组织中形成的民主评议党员或党员登记表;

7.党员停职登记表,认定不合格党员被开除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批准材料;

8.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被取消党员资格的,不单独形成处理意见、处分决定等材料,仅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预备党员资格,经相关党委审核盖章后,将其《入党志愿书》退回干部档案(并在目录中注明预备党员资格)备查。单行本材料中已明确取消党员准备的,只收集单行本材料归档,不再收集归档《人民党员志愿书》。

9.在党员中保留中国* * *生产党的回复和报告;

10,退党资料;

11.一般只收集一份登记表(申请表或批准入党的通知材料)等材料即可,不需要收集全程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1.正式命名劳动模范、战斗英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等各类荣誉称号的批准(申报)形式和事迹。

2、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事迹;

3、立功表现、奖励和表彰材料;

4.为发明创造奖励材料;

5、各类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6、授予各系统30年荣誉证书登记表。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筛选和复审材料、免于处分意见)。

1、处罚决定书(免予处罚的处理意见)、送审、本人处罚处理意见、检查和户口材料;

2、清查“文革”中“三种人”的审查结论、综合报告、处分决定、报请批准、本人对审查结论的意见、处分和检查材料。

3、“文化大革命”中犯一般错误的上级批复、决定、报告、专项调查材料。主要支持材料;

4、行政处罚材料,如记过、记大过等材料;

5.通报批评材料;

6.法院的刑事判决;

7、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8.撤销纪律处分材料;

9.虽然没有给予处分,但错误严重,比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等问题,组织上已经查实,我也有材料说明;

10,原“右派”、“中间偏右”或“右派言行”经复查予以处分和纠正。复查结论、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和原结论(或决定)材料(其他材料已提取销毁,少数有其他问题,相关原主要证明材料仍应保存在本人档案中);复核后仍维持原结论的,不予办理备案材料。

11.原属“右倾机会主义”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一律平反纠正,其结论材料(原组织的结论、决定、调查报告、调查证明材料、批判材料等,一律摘抄销毁);如果筛查过去已经平反,本人对筛查结论没有意见,或者本次复查仍维持筛查结论的,只保留筛查结论。

第九类:聘用、任免、聘用、工作变动、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辞职材料、各种代表会议登记表。

1,工资

(1)工资等级登记表和工资核定表;

(2)试用期、试用期、定级、晋升、升级等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

(3)工龄津贴的说明;

(4)奖励工资登记表和审批表;

(五)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报告;

2.任免

(1)录用、招聘、选举、晋升、调动登记表和审批表;

(2)干部任免、免职、辞职、退休、解决各种待遇问题审批表;

(三)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干部聘用合同、续聘和解聘审批材料;

(四)农村人员登记表、兵役(入伍)登记表、入伍退伍审批表;

(五)军(警)级晋升警衔登记表、审批表;

(6)退役士兵登记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七)组织者、纪委委员、党委委员(总支、支部)提交陈述和登记表。

3.出国出境

(1)人员出国出境审批表;

(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4.其他人

(1)出席县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工会、妇联、* *团代会、民主党派会议代表登记表;

(2)CPPCC成员提名表格。

第十类: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1、患有严重慢性病、肢体伤残经历表、工伤伤残诊断书、确定伤残等级材料;

2、新录用干部、党群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

3、民事纠纷调解书、判决书、离婚材料;

4.工会成员和各种协会成员和主任登记表;

5、领取《独生子女证》登记表;

6.思想总结和思想检查一般写在历次运动中(有组织的鉴定属于第三类);

7.干部去世后报纸报道的新闻和讣告、悼词或生平事迹;

8、农村专业技术干部家属迁入城镇申报表;

9.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和记录相关信息的遗书等。;

10,其他对调查了解干部使用情况有参考价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