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封建主之间是什么隶属关系?

诸侯就是附庸,也叫奴隶,是和“主人”相对的概念。在中西封建社会历史上,皇帝(或国王)以下的公、侯、伯、子、公等级构成了封建社会特有的诸侯等级制度。理论上,下级是上级的附庸,所有的等级都是皇帝(或国王)的附庸。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中欧有不同的藩属制度。

在欧洲封建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由于君主政体的长期衰弱,诸侯们各自为政,表现出极大的独立性。诸侯对领主的强烈依附主要限于直系领主,也就是说,一个人在建立了从属关系后,往往只服从他的直系主子(直系主子往往是绝对领主),而不服从间接主子,即使间接主子是国王或皇帝本人。这是欧洲封臣制度中的独特原则:“我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

在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土地和国家权力被认为是皇帝的私有财产。所谓“遍天下,岂是王者之地?”于是,各级诸侯都从属于皇帝,各级诸侯可以不服从自己的直接领主,但不能拒绝服从皇帝的绝对领主。所谓“良禽择木而栖,良臣择主而侍候”,只适合皇帝以下的主,皇帝的绝对主是不能自由选择的;对于各级诸侯来说,“主(帝)忧臣辱,主辱臣死”是一个普遍的道理,适用于各级诸侯。这是东西方依附关系的一个显著不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