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历程

据考证,广告一词是外来词。它源于拉丁语advertere,意为关注、诱导、传播。在中古英语时代(约1300-1475),演变为Advertise,其含义演变为“使某人注意到某事”或“通知他人某事以引起他人注意”。直到17年底,英国才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这时,广告一词开始广泛流行和使用。这时的“广告”不仅仅是指一个广告,而是指一系列的广告活动。广告一词,静态事物的概念,被赋予现代意义,转化为“广告”。汉字中的广告一词起源于日本。

1890之前,西方社会普遍认为广告是关于产品或服务的新闻。

1894阿尔伯特·拉舍尔(美国现代广告之父)认为广告是一种印刷形式的促销手段(由一个为什么驱动)。这个定义意味着推销中的说服。

1948年,美国营销协会定义委员会形成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广告定义:广告是一个可识别的广告客户以任何方式为其理念、商品或服务所做的非个人化的陈述和推广。

美国广告协会对广告的意义在于,广告是有偿的大众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传递信息,改变人们对广告商品的态度,诱导其行为,使广告主受益。

《韦氏词典》对广告的定义是: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加强商品销售、传播某种思想或信息、召集各种聚会和集会(韦氏词典1977版)为目的而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信息活动。

在现代,广告被认为是一种通过媒体而不是口头传播的有目的的信息形式。旨在引起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对生产或销售这些商品的企业产生理解和好感,告诉他们提供一些非盈利性的服务,阐述一些含义和观点(韦氏词典1988版)。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15版)将广告定义为一种传播信息的方式,目的是推销商品和服务,获得政治支持,推进一项事业或引起广告商所希望的其他反应。广告信息通过各种宣传工具传递给它想要吸引的受众或观众。广告不同于其他传递信息的形式,必须由广告主向媒体付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定义,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并承担费用的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