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信息。
墨江县的全称是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到2006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辖15个乡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辖两个镇(朱利安镇、潼关镇、13个乡(玉堂彝族乡、龙潭乡、武文乡、景星乡、新福乡、团田乡、思南江乡、雅义乡、新安乡、勐弄彝族乡、巴龙乡、那哈乡、刘巴乡),163个村民委员会。
扩展数据: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区划的演变;
1949年8月3日,墨江县临时人民政府成立。朱利安区以原朱利安镇行政区划设立,碧溪区以原碧溪镇行政区划设立,泾惠区以原井陉镇、回龙乡行政区划设立,安百里区、涟漪区、龙潭乡、雅义乡、刘巴乡、巴龙乡分别以原安百里乡、联谊乡、龙潭乡行政区划设立。
到5月1950,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 *已组建为9个区,91个行政村,4个行政街道。1956年朱利安区设九连镇,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设1镇,辖8个区90个乡,九连镇辖2个街区。
截止1958年底,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有9个“人民公社”,1个镇,40个行政区,149个大队,镇以下有2个居委会。1959从镇远县划入新福公社。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有10个公社,1个镇,170个行政区,2个居民委员会。1961,公社改为区,原管理区改为小公社。
1966年6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10区改为16公社。原新抚区划分为新抚、团田两个公社,龙潭区划分为玉堂、龙潭、武文三个公社,安百里区划分为新安、蒙农两个公社,并增设友联、那霸公社。截止1983年末,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共有16个公社,1个镇,164个大队,2个居民委员会。
1984年初,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县乡重组,原公社改为区,大队改为乡,新增中爱桥、思南江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18区镇(区级,166个乡镇,其中少数民族乡24个。
1987巴龙、那霸区与红河县三村、马蒂厄区合并,组成黑树林特区,由墨江县管理。1988年区、乡、镇建制改为乡(镇、村办公制),同年撤销黑森林特区。
百度百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哈尼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思茅市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傣族、拉祜族、布朗族、回族、瑶族、白族和普米族。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在朱利安镇。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民族团结,保障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如果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艰苦奋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建设,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经济发达、精神文明的地方。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北回归线绿色经济,建立哈尼族文化展示中心,开发连接中国与东南亚的国际通道上的旅游景点,建设商贸中心,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和社区民主管理制度。对各族公民进行民主和法制教育,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九条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歧视任何民族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华侨和台湾省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自治县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大致相当,并应有哈尼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主任和局长组成。自治县的县长是哈尼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哈尼族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大致相当。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哈尼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应合理配备哈尼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请问云南省墨江县的所在地是哪个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南部,思茅市东部,北纬22° 51′~ 23° 59′与东经101° 08′~ 102° 04′之间。北与镇远、新平县相连,东与元江、红河、卢纯县相连,南与临城县、西与普洱县隔河相望。全县总面积5312平方公里,山区占99.8%。北回归线穿过县境,穿过县城。县城所在地朱利安镇海拔1304.4米,距省会昆明273公里,距直辖市思茅163公里。_
历史沿革:墨江历史悠久,原名踏浪。汉代三国,唐代南诏,南北朝,为益州郡,凉水郡,阴生节。宋朝大理国时期,先后隶属魏初府袁茵部和马龙部。元代属沅江道马龙部。明朝嘉靖十二年(1533),在塔朗村的长官司中设置了公顺府(府治在今碧溪镇,划归沅江军民府。清雍正十年(1732),改为他郎殿,官传处刑。在乾隆和宣彤年间,它先后被改为普洱府。民国二年(1913),废厅改县,命名塔朗县。民国四年(1915)改为墨江县,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行政区划:全县辖朱利安、潼关镇和碧溪、新安、孟弄、团田、新抚、景星、玉堂、龙潭、武文、思南江、刘巴、那霸、亚宜、巴龙、双龙、中爱桥镇,有164个村民委员会和4个居民社区。_
人口民族:墨江居住着哈尼族、汉族、彝族、拉祜族、布朗族、瑶族、回族、白族、普米族等25个勤劳勇敢、淳朴智慧的民族。2004年,共有79 223户家庭,总人口为352 052人。少数民族人口为261054,占总人口的74.2%;哈尼族人口为212883,占总人口的60.5%。_
地理气候:墨江位于哀牢山中段主脉以西的石质山区。县城南北狭长,中部宽阔,呈纺锤形。南北长120.8公里,东西宽65.5公里。地势由北向南倾斜,山势陡峭,岩石重叠。最高海拔2278米,最低海拔440米。主要河流有巴边江、思南江、阿莫河、塔朗河、布_河、巴干河、纳卡河和枥木河,均属红河水系。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墨江县立体气候特征明显,年平均日照时数21,61.2小时,总辐射1,31大卡/平方厘米,年平均降雨量1,315.4毫米,四季温差不明显,夏无酷暑,无严寒_
土地面积:2004年全县耕地69.7万亩,农民人均2.26亩。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6人,人均土地22.6亩,高于全国11亩,省级14亩,低于全市人均水平27.4亩。
墨江属于哪个城市?
墨江属于云南省普洱市。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隶属于云南省普洱市,位于云南省南部,普洱市北部。东、东南与红河州的红河县、卢纯县接壤,南与江城县接壤,西与边江交界的宁洱县,西北与镇远县接壤,北、东北与玉溪市的新平县、元江县接壤。
县域东西窄,南北长,东西最宽横向距离76公里,南北最大纵向距离136公里,总面积5312平方公里。辖168个村(社区,常住人口28160人,山区占99.98%)。县人民政府驻地朱利安镇,北距省会昆明273公里,西南距普洱市政府驻地思茅区176公里。
历史演变:
民国2年(1913),民国政府裁掉了塔郎厅,塔郎厅所属的儒林里驻军划归元江县,边江西部划归宁洱县,其他地区设塔郎县。
民国4年(1915),塔朗县改为墨江县;民国5年(1916),墨江县以南的领地全部划出为行政委员会。民国38年(1949年8月),由* * *产党领导的政府在墨江县成立临时人民政府。
1979年7月,墨江县改为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传承、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1)哈尼族、彝族等世界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口头文化和雕塑;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礼仪、节日、体育、娱乐等活动,以及橄榄婚、搓、抹黑脸等传统习俗;
(四)手稿、卷轴、典籍、家谱、碑碣、楹联等。具有学术、历史和艺术价值;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编织、染色、刺绣等技艺,制茶技艺,竹藤编织技艺,工艺美术等。;
(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归线文化、孪生子文化的村落、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志和场所;
(七)传统民间医药和民族医药;
(八)哈尼梯田、民居建筑、食品、服装、器皿、用具等。,反映生产和生活;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第四条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利用文化遗产获得的机构、经营性收入、社会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濒危项目的抢救、珍贵文物的征集和购买;
(二)研究、整理、翻译和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三)整理出版与文化遗产相关的图书和音像制品;
(四)维护和修缮文化遗产建筑、设施和场所;
(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六)扶持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文物保护单位;
(七)培养和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八)宣传和展示文化遗产;
(九)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十)其他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事项。第六条自治县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配备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和设备;
(三)组织申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培养、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并负责业务指导;
(五)监督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六)组织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普查、抢救、鉴定、登记、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建立健全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每年6月为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月。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传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认定与传承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每两年公布一次文化遗产名录。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悉民族或地方民俗文化内涵、活动方式和组织规律,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掌握本民族民间文化的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被公认技艺高超的;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的有价值或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其他实物。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展艺术交流、讲座、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并获得报酬;
(二)传授和展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相关文件、资料和实物;
(3)享受传承人补贴;
(四)妥善保存文件、资料和物品;
(5)培养传承人;
(六)开展交流、展示和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