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龄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新政策

上海补贴老年人的政策是《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内容包括鼓励和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新政规定:

(1)用人单位招聘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女35周岁,男40周岁以上),对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和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下限,给予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职工”(女)。

(2)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个工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3年以上的养老、失业、工伤补助,对医疗保险补助按照住院保险金额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相关比例给予补助(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3)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登记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