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古罗马的征服和扩张有什么看法?

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是法律。

1,古罗马历史

虽然罗马的历史比希腊短,但也很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一个印欧部落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半岛,创造了青铜文化和铁器文化。这些人被称为意大利人。居住在拉丁姆平原的一个部落创造了拉丁文化,被称为“拉丁人”。他们实际上是罗马人的祖先。

据说罗马城建立于公元前753年,随后罗马社会经历了七个国王统治时期,历史上称为国王执政时期。当时罗马大约有300个氏族,分成三个部落,共同组成了罗马社会。农业是主要的经济形式。政治上通过军事民主管理整个社会,由军事领袖、元老院和公民议会三股力量组成。这三种力量相互牵制,促进了罗马社会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第六任国王西尔维·图利亚在位期间进行了立法改革。其内容主要是仿照梭伦将社会划分为五个阶级的思想,创设百人大会取代古代的群众大会,使平民成为公民,将原有的部落重新划分为四个城市和16个村庄。这一改革打破了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地区分割,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出现。国家的出现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古罗马的第二个历史阶段被称为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09年持续到公元前27年。共和国的政体不同于军事民主政体,由执政官、百人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执政官由百人会从贵族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执政官有权任命元老院成员。罗马共和国实际上是由贵族控制的,平民权力有限。奴隶更是无能为力。公元前494年,元老院不得不同意设立护民官,召开平民会议。护民官对平民负责,有权否决元老院的决议。平民也可以成为执政官。平民会议专门监督或否决政府针对平民的行为,百人会通过的法案对全国具有约束力。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就是这个政权的产物。

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政权进入君主制。在始皇帝屋大维统治时期,罗马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出现了伦敦、维也纳、里昂等大城市。政治上,罗马是元首制下的共和制。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法学家,他们为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帝国后期,由于领土的扩张和人口的增加,政治家对权力的欲望越来越大,导致政局的混乱和最终的衰落。公元193-476年,西罗马灭亡,帝国内部经济调整,政治纷争五花八门,蛮族入侵,人心惶惶。最后,西罗马在内忧外患中灭亡。政治的衰落导致了法律文化的停滞。只有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了法典,被视为对罗马法的整理和总结,最终完成了罗马法的法典化和系统化。

二、古罗马法律文化的发展

正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罗马法的形成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与古罗马的历史发展相一致,罗马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统治时期的习惯法阶段、以《十二铜表法》为主要渊源的早期立法阶段、繁荣发展的民法和民法盛行及法学家广泛行动阶段、查士丁尼皇帝的综合立法阶段。

公元前8至6世纪统治时期,古罗马法以原始习惯法为代表。公元前6世纪末奴隶国家形成后,罗马法由不成文的习惯法演变为成文法。公元前451年,罗马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这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前习惯法模糊不清,司法人员任意使用,使平民百姓深受其害。“十二铜表法”的出现使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中的裁决有了明确公开的法律规定作为准绳,极大地制约了贵族的司法任意性。十二铜表法是当时罗马社会政治斗争的产物,尤其是平民与士绅贵族之间的斗争。它集中了过去的习惯法,是结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编纂的。它是罗马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标志,是罗马法发展的基础。

民法和民法的分野出现在公元前3世纪。民法,也称为民事法,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罗马人民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元老院的决议、法官的通知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权威解释。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罗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所有权法、债权法等。,以私法为主要内容。民法采用人道主义原则,只适用于罗马公民。根据《十二铜表法》,外国人(非罗马人)没有权利,他在法律上没有资格订立合同、拥有财产或采取法律行动强制还债或履行义务。随着公元前3世纪和2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殖民化,贸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需要更广泛的法律制度。只授权罗马人利益的法律制度不能用于与外人的贸易,甚至在本地交易中,为农业经济制定的规则也不包括大商人的利益,而他们的财富增长是以牺牲小农和手工业者的利益为代价的。而且随着罗马的扩张,在其境内的外国人中,有许多商人和其他财产所有者,他们也因为没有公民权而不受民法的保护。当时的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客观上要求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所有者的契约自由,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调整和保护所有财产所有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万国公法就这样诞生了。按照当时古罗马的解释,万民法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适用于所有罗马公民。这是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制定的,其基本内容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范。外事裁判官设立于公元前242年。他们在受理没有民事权利的外国人的案件时,灵活地引用民法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在公平、善意等常识的基础上,受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所倡导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从而使民法表现出广泛的适用性,对民法的完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而使民法与民法相互接近。到查士丁尼皇帝全面立法时,罗马法体系终于统一了。这一时期,法学家异常活跃。他们除担任高级官职外,还协助立法、办案、著书、从事法律教育和解释法律,为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帝国统治初期是罗马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非专业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方式逐渐被专职法官取代。治安法官是参议院的成员。他坐在法庭的半圆形后厅或祭坛上,辩护人、当事人、证人和警卫站在他的前面。随着职业法官的出现,陪审团和辩护人不再是法律职业的代表。

罗马法律科学在2世纪和3世纪达到顶峰。这一时期,罗马的法律人才已经超过了其他民族。一方面,正义已经从普通的政治活动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正义又区别于投票决定的人民广场式的正义。罗马裁判官已经成为典型的法官。这一时期,专门的法学流派也开始出现,著名的法学家也走上了历史舞台。被称为“五大法学家”的帕皮尼亚努斯、乌尔比安和盖乌斯都是这一时期法律舞台上的耀眼巨星。

查士丁尼的立法活动是古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6世纪(527-565年)执政时,为了挽救没落的奴隶制,恢复前罗马帝国的辉煌,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和政治活动。立法活动是他宏伟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年他登基,开始着手立法,让大臣特里波尼负责安全,并聘请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参与法典的编纂。从公元529年到公元534年,先后编纂了三部法律巨著,即《查士丁尼法典》、《学说集》和《法律的阶梯》。公元565年,法学家们收集了查士丁尼皇帝在位三十年间的65,438+068条法令作为新法。这四部法律的编纂,总结了罗马法几千年的历史,统一了罗马法的体系,将其提升到最完备的阶段,从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虽然法典的制定未能振兴罗马帝国,繁荣罗马法制,但它们完善了发达的罗马法,成为后人研究罗马法和法制史的宝贵资料。“今天,罗马法真正不朽的价值在于它对新法典完美无缺的解释,在于它是唯一允许人们追溯其1000年历史发展的法律,从而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法律演变的有机法则的最佳园地。”

从罗马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它的成长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历史发展为罗马法的成熟和完善提供了充足的时间。罗马法是在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在不断吸收不同民族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成果的基础上逐渐成熟的。在罗马法发展史上,其第三个发展阶段,即人民法的成长和法学家的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和法理学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故称法理学繁荣时期或古典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领土不断扩大,各地交通发达,人口流动加剧,各民族间的联系加强,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商业和手工业繁荣,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奥古斯都及其继任者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城市自治深入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这使许多省份得以从战争的蹂躏中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高度民主发展,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这些不仅客观上为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提供了条件,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律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开始流行。自然法思想是古希腊哲学的精髓,其理性、正义和诚实的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崇高和神圣的目标。这一思想通过罗马斯多葛派的传播深深影响了罗马法,成为罗马法的哲学基础。此外,罗马人的务实美德使他们吸收了各地传统法律的优秀因素,罗马上层统治者重视法律,尊重法学家,从而使罗马法和罗马法迅速发展。这些因素为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的全面立法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使罗马法以其精炼的法律理论、完整的体系、详尽的立法内容和纯粹的立法技巧在世界法律史上树立了不朽的形象。

罗马法不仅适应了当时古罗马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卓越的成就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般熟悉罗马法的人都对德国著名法学家罗道夫感兴趣。冯。我在听。1818—1892)熟悉他的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对罗马法的评价。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武力,第二次是宗教,第三次是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和科学的发展而降低影响力。只有用法律征服世界,才是最持久的征服。”这个评价很深刻。

313年,基督教被尊为国教。幸运的是,罗马法已经过了全盛时期,走向成熟。但西罗马灭亡后不久,东罗马也陷入战争,基督教盛行,教会法压倒罗马法,封建割据导致行会制度的出现,妨碍了法律的统一和实施。罗马法最终衰落了。在漫长的中世纪,罗马法被视为“异教世界的产物,基督教文化的一个方面,与之相关联的哲学不是福音、教会牧师和基督教哲学”,因此受到批判。然而,它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渗透在教会法中。"天主教会用罗马法来安排自己的生活。"

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欧洲各国的崛起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都要求有新的法律来调整不断扩大的商业贸易关系。另一方面,当时欧洲各国的国王和公民希望实行中央集权的王权,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于是从罗马法中寻找对抗封建割据势力的理论依据。由于罗马法是私有制条件下调整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关系的完善法律,同时又主张“国王决定的事情具有法律效力”,这与教会是对立的,所以罗马法在西欧国家以强劲的势头复兴起来。自12世纪博洛尼亚大学成立以来,法学研究的潮流风生水起。15和16世纪,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罗马法,最终使罗马法成为现代国家制定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法律的基础。罗马法不仅深深地影响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法典,而且在许多方面也深深地影响了英美法。毫不夸张地说,罗马法是世界普通法,是世界示范法。

参考资料:/flsz/sz_view.asp?否=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