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证制度的历史演变
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退休条件、待遇、安置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干部退休是指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一定年限,或者因病、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依法离开工作岗位。国家会给他们一定的养老金等生活保障,并进行妥善的安排和管理。民主革命时期,干部队伍比较年轻,党政机关和公营企业工作人员在生活待遇上基本实行供应制。因此,解放区对干部或工人的退休没有特殊规定。1948,1948年2月27日,东北管委会颁布的《东北地区公营企业临时劳动保护规定》对公营企业实行工资制的职工退休作了一些规定。建国后最早的办法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3月1950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待遇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待遇办法》)。适用范围是以前有养老金的机关、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的职工。当时是建国初期,很多事业都要推进,财政经济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职工退休和养老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只能在过去实行养老金的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单位实行。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根据* * *方案关于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护条例》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实施范围包括铁路、邮电、航运和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厂矿企业。1953 1.2随着国家财政经济形势的好转,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部门的基建企业和国有建筑公司。2月29日,1955,1955,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简称《退休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与《劳动保护条例》平行。此后,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普遍实行退休(养老金)办法。1958 2月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国务院颁布了《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简称《退休暂行规定》)。本规定将企业执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退休办法中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统一为一项规定,普遍适用于国有和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职工。1978年6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关于干部退休的决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任命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后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在这个文件中,干部职工用了同一个退休办法,而不是两个办法。干部中有一些长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他们为革命做出了宝贵的贡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除了退休,他们还需要被安排为顾问、名誉职位和离职休息。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工人。至于干部职工的退休待遇,基本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