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婚礼彩礼是如何演变的?

在中国,无论南北,彩礼都是婚俗中不可回避的话题。在许多人看来,交付彩礼是婚姻成立的唯一程序。那么,这个民俗是怎么形成的呢?在漫长的历史中,彩礼经历了哪些演变和变化?如今的彩礼在婚姻中起什么作用?

独特的民俗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俗现象,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彩礼制度来源于中国历史上最传统、最广泛的婚姻形式——订婚婚姻。这种婚姻制度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不遇无媒,无帛”(《礼记》)。

记载先秦礼仪制度的《仪礼》一书说:“糊涂时有六礼,如受礼、问名、受礼、邀客、迎亲。”这一套完整的婚姻礼仪,形成于西周,是历代王朝遵循的“六礼”。其中“取征”又称“取钱”,是对交付彩礼程序的描述,“取征”即给付。顾名思义,“取征”或“拿钱”就是送彩礼,相当于现在说的。

在古代,“六礼”是从王公大臣到普通百姓的标准结婚程序。如果不遵循这一程序,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不会得到承认。“郑娜”仪式的完成标志着婚约的结束,因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在以唐律为基础的历代封建法典中,雇佣金制度一直沿用下来,基本没有大的变化。直到民国时期,雇佣金制度才被法律明确规定。

这一订婚制度的巨大变化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国婚姻法几经修改,文本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过去“订婚结婚”的婚姻形式至此发生了质的变化。

如今婚礼习俗对“彩礼”的接受,虽然看似与以前的聘金制度大致相同,但实际上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时代的更新和法律的完善,具有“六礼”程序的婚约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在古代,收受雇佣财物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婚约的成立。在今天的婚姻制度中,彩礼并没有类似的制度价值,而是凸显了财产本身的意义。

古代彩礼的价值几何

在古代,金钱或彩礼订婚作为订婚礼仪的决定性条件,有其历史原因。在生产力低下的社会形态下,婚后女方嫁到男方家,相当于男方家多了一个劳动力,女方家少了一个生产者。男方的彩礼是对女方家庭的经济补偿。

相传古代傅“以夫妇之皮为礼”,即以一对雌雄鹿皮作为结婚的嫁妆。从那以后,彩礼的数量和种类由仪式决定或由法律制定,视其地位而定。周朝普遍使用玉器和丝绸,战国时期首先使用黄金,汉代以黄金为主。东汉时期出现了“三十礼”,达到了各种商品的顶峰。这三十样东西,包括羊、鹅、清酒、白酒、粳米等。,都是有经济价值的,但大多是把祝贺的意思作为象征,祝新人感情好。南北朝到隋唐,彩礼降为“九物”,也是意味深长的。在强调商业的宋朝,钱是最重要的。

事实上,为了标榜家世,娶一个女人,娶一个媳妇极其奢侈的社会问题在历史上也时有发生。严重的甚至连结婚的孩子都不能及时结婚,以至于法院颁令“节衣缩食,勿失千金。”东汉的张地、北周的梁武帝、元朝的“万言堂”和清朝的雍正帝都先后干预和制止了奢靡的婚姻。

就彩礼的数额而言,唐律中有法律文明令:“可以聘多少钱,不限”,并注明即使多收一尺,也不得后悔。也就是说,雇什么样的人,雇多少钱都无所谓。只要接受一尺以上的丝绸,就视为赠与,男女订婚从此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