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

第一,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是解决其他社会历史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一)两种根本对立的历史观

关于社会历史发展及其规律,历来有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历史唯物主义,一种是历史唯心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历史唯心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它的主要缺陷是:最多考察了人们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进一步研究思想动机背后的物质动机和经济根源。因此,从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前提出发,把社会历史看成是精神发展史,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正如达尔文发现了有机世界的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地解决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二)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及其辩证关系

社会存在,又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主要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生产方式,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条件,作为劳动对象,也不断进入人们的物质生产领域。同时,人口因素也是重要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和影响着社会发展。人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对社会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人口因素,都不能脱离社会生产而发挥作用,也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和社会形态的更替。

在人们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首先,物质生产活动和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其他一切活动的首要前提。其次,物质生产活动和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的结构、性质和面貌,制约着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最后,物质生产活动和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发展,决定了整个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决定了社会形态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和发展。

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层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有一个复杂的结构。根据不同的角度,意识可以分为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和非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形态称为社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它们在不同的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本质上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的客观来源,社会意识是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及其条件的主观反映。社会意识最密切的基础是人的社会实践,实践的能动性决定了意识反思的能动性。因此,社会意识根植于社会存在,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世界的反映。

社会意识是人们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社会意识和语言一样,是由于生产中交际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人类最初的意识是一种“纯粹的动物意识”,是一种“自觉的本能”。经过长期的生产和交流的发展,伴随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产生了人类的原始形态——思想家和僧侣。

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迟早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和发展。社会意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每个时代的社会意识都有其独特的内容和特点,都有不断进步的历史趋势,但无论如何变化发展,其根源都深深地埋藏在经济事实中。比如原始社会,人们只有简单的民族公有制概念,不知道什么是“私有制”。随着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原始社会的解体,私有制的概念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意识形态也随之产生。可见,认为人一直都有“自私意识”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简而言之,社会意识以理论、观念和心理的形式反映社会存在。这就是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依赖。但是,社会意识有其相对独立性,即它反映社会存在,有其独特的发展形式和规律。主要表现在:

首先,社会意识和社会发展不平衡。进步的社会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和推断未来,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落后于社会存在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发展。此外,历史上也有案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不一定都是社会意识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些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在社会意识的某些方面可以领先发达国家或地区。

其次,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的历史传承。社会生活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决定了各种形式的社会意识也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同时,各种形式的社会意识都有自己系统的、连续的历史链条,所以它们有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的特殊规律。

最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动态反应。这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的突出表现。任何社会意识都不会凭空出现,而只能是适应一定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须具有满足这些需要的功能和价值,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物质力量,作用于社会存在,影响历史的发展。先进的社会意识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落后的社会意识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起着阻碍社会发展的作用。

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思想本身不能成就任何事。要实现思想,我们必须诉诸实践。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人民。因此,一个社会意识的程度、范围和持续时间与其实际掌握群众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

正确发挥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有赖于社会文化特别是先进文化的建设。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文化包含着人类的智慧、价值追求和审美情趣。一切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人民长远利益、顺应人类文明发展潮流的文化,都能够起到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作用。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先进文化是有效解决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中各种矛盾的精神武器;在现代,文化与经济、政治融为一体,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在当代中国,加强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先进社会意识的能动作用,就必须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我国和全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正确地解决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历史观革命性变革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观基本问题的科学回答宣告了历史唯心主义的彻底破产。根据这一原理,马克思主义把经济领域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划分出来,把生产关系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来,并把它看作是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关系,进而把一切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到生产力发展的高度,从而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第一次解决了“历史之谜”,从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把握“分”和“结”这两个观念,对理解社会史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刻理解和掌握这一规律,意义重大。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人类要生存繁衍,要追求美好生活,要实现自身的解放和发展,首先要解决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资料问题。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资料来满足这些需要,生产力是人类社会生活和一切历史的基础。

生产力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改造和影响自然以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生产力有客观现实和社会历史。深刻理解生产力范畴,需要把握生产力的水平、性质、地位和发展要求。生产力水平是生产力数量的规定性,表现为生产发展的现实程度;生产力的性质是生产力的质的规定性,它取决于生产的物质技术性质,主要是劳动资料的性质;生产力是两者的统一,表现为生产力的运行状态或发展趋势。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生产力的上述三个方面密切相关,是指现实生产力不断解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生产力有一个复杂的系统结构。其基本要素包括:一是劳动资料,又称劳动手段。它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物质资料或物质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工具。人们解决社会与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主要取决于生产工具的质量和数量;生产工具是区分社会经济时代的客观依据。“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如何生产,用什么劳动手段进行生产。”二是劳动对象。一切自然物质都是可能的劳动对象,引入生产过程的部分才是真正的劳动对象。现实的劳动对象还包括产品深加工的对象。劳动对象是现实生产的必要前提,从一个侧面反映和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的劳动对象往往影响劳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的对象将日益扩大,并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第三是劳动者。劳动者是人,但不都是劳动者。劳动者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和知识,能够运用一定的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从事生产实践活动的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类智慧和能力的发展决定了物质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只有把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与劳动者的创造性活动结合起来,才能获得自己的生产意义,成为现实的生产力。所以,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工人一般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在现代生产中,脑力劳动者的质量和数量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在高科技领域,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有相同的趋势。

生产力也包括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可以应用于生产过程,渗透到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将引起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素质的深刻变化和巨大进步;科学地应用到生产的组织和管理中,可以大大提高管理效率;劳动者掌握科学技术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在生产过程中应用的周期日益缩短,对生产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生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和第一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密不可分。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马克思指出:“为了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它们对自然和生产的影响。“生产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等,都受生产关系的支配和制约。生产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产品分配的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在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前提。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前提决定的,所以它是一个基本的、决定性的方面。它是区分不同生产方式和判断社会经济结构性质的客观依据。当然,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也有重要的影响和制约,表现在当它们符合所有制性质的要求时,就会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反之,就会削弱和瓦解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关系不是事物,“但这些关系总是与事物结合在一起,并作为事物出现。“比如资本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生产中的物的要素,但其本质是一种生产关系。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不是一个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历史的社会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中,并赋予它独特的社会性质。”这说明分析生产关系必须透过“物”看到“物”背后的人与人的关系。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其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产品分配中不存在剥削。另一种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其根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少数非劳动者所有,劳动者很少或没有生产资料,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剥削。

(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社会生产中,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两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构成了社会生产方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第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二者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主导的、决定性的方面。首先,生产力的地位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历史上的各种生产关系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说:“手磨产生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产业资本家的社会。”可见,生产力是生产关系形成的客观前提和物质基础。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只有为生产力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生产关系才能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本适合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由新变旧,走向了自己的对立面。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人们就会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动态的反作用。主要有两种情况:当生产关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它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应的实际过程和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总的来说,新的生产关系基本上是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但也不排除它的某些环节或方面不适合生产力的情况,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基本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也不排除某些环节或方面的调整和变化,可以暂时地、局部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必然阻碍其发展;但是,由于人为的原因,某种生产关系“超过”了生产力的水平,而这种“被抬高”的生产关系也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尤为突出。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是一个过程,表现为它们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中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也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在内容上,这个规律概括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力的状态决定了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及其变化发展的方向和形式;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情况时,就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亦然。从过程的观点来看,这个规律表明,生产关系总是从基本相容到基本不相容,再到基本相容;相应的,生产关系总是从相对稳定到新旧交替,再到相对稳定。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周而复始,不断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进而把整个社会逐步推向更高的阶段。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这一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彻底否定了“道德说教”作为评判历史功过的思想体系,第一次科学地确立了生产力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马克思明确指出,判断一个变革的时代,不能以那个时代的意识为标准。相反,这种意识必须“从现存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冲突中得到解释”。正是基于上述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正确地解释了社会形态的演变过程及其历史合法性;正确评价了历史和现实中的事件、人物和各种社会团体的理论和观点,为正确认识社会和历史提供了基本观点和方法。其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自觉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消除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作为制定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当前,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关系的原理,必须敏锐把握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和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第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又一基本规律。深刻理解和掌握这一规律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理解经济基础的内涵,要把握两点:第一,经济基础的本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制度化的物质社会关系。社会的实际运行过程是复杂的,在一定社会内部往往存在着多重而非单一的经济关系。如果有脱胎于这个社会的,从前一个社会或其他社会遗留下来的经济基础成分,也会有未来社会经济基础的萌芽。但是决定一个社会性质的是它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第二,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有着内在的联系。经济制度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经济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更加直接和具体,在实践中总是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因此,经济制度选择是否得当,往往对基本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和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和相应的制度、组织、设施。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上层建筑由意识形态、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政治组织构成。意识形态,又称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政治法律制度、设施和政治组织也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国家政权机关、政党、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政治组织和设施。观念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是: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现实力量,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思想理论观点。

在整个上层建筑中,政治上层建筑占主导地位,国家政权是核心。国家不是一直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氏族、胞族和部落,社会秩序是靠传统习惯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的。国家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成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并且无法摆脱这些对立面。”为了让这些经济利益冲突的对立面和阶级不在不必要的斗争中毁灭自己和社会,他们需要一种表面上优于社会的力量,这种力量应该缓和冲突,使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来自社会却又生活在社会之上,与社会日益疏离的权力,就是国家。"

国家不同于原始的氏族组织。它以地域划分人,而不是以血缘关系划分人;这取决于强制或暴力手段和税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阶级已经出现,矛盾冲突愈演愈烈的情况下,为了把阶级斗争限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国家作为一种强制力量应运而生。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建立的强制性暴力机关,以保证自己在政治上也成为统治阶级。国家是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组织的力量。作为政治统治,也就是阶级统治,国家是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但“政治统治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功能无处不在的实施基础上的,政治统治只有履行其社会功能才能持久”。因为国家的产生和存在过程与社会管理职能的独立过程是并行不悖的。当国家成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时,它实际上是在发挥管理社会生活的作用;国家在管理社会生活的时候,并没有失去阶级统治的本质。国家的内部和外部职能都是如此。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形式,随着阶级的消亡,国家才能“把它迄今所取得的一切权力归还给社会有机体”,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代表。但是当国家和社会完全统一的时候,也就是国家灭亡的时候。一个国家的灭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根据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把国家分为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国体是指国家所有社会阶级的地位,表现为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政权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即政权形式。它表明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自己的统治。一般来说,国体决定政权,政权从属于国体;政权为国家体系服务,在确保国家性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和其他任何国家的民主相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辩证否定,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飞跃。从民主的具体形式来看,资产阶级民主有几百年的发展经验,有许多弊端和可以借鉴的因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建设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已经显示出巨大的优势,当然也面临着长期发展的任务。

(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辩证统一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确立主导地位和巩固发展不可缺少的政治思想条件。任何上层建筑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得到解释。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并决定其变化的方向。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动态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为自身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为确立或维持自身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服务。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和依赖其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通过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力量排斥异己势力及其思想,试图在“秩序”的范围内控制社会尤其是经济关系,维护其经济基础的统治地位和根本利益。上层建筑的反应可能是积极的进步,也可能是消极的衰落。当它服务于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时,就会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它们之间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在实际操作中极其复杂。第一,在经济基础与同一性质的上层建筑的关系中,上层建筑不完善的部分和不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部分,会与经济基础发生冲突。其次,在不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矛盾更加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与旧上层建筑的残余和未来上层建筑的萌芽之间的矛盾;旧的上层建筑和新的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第三,当一个社会形态处于上升发展阶段时,上层建筑一般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当一个社会形态处于衰落时,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改革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其矛盾就变成了对抗性的、全局性的。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规律,就是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规律。这里的“必须适合”是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和上层建筑相应的调整或改革,不允许上层建筑长期落后于或适应自身的发展;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也必须依赖和服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客观要求,上层建筑不允许脱离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在当代中国,要深刻认识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规律,就必须正确把握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同时,加快上层建筑的改革,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本质是人的物质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保护,基本上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物质利益。因此,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稳妥推进上层建筑改革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使人民群众不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