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有什么好的土地政策?

每个朝代和时期的制度都适应了当前的形势。

土地是中国古代人民繁衍生息最重要的资源。吕思勉认为,在原始时代,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都是氏族所有,人们“只联合起来对抗事物,从不为事物而争斗”。

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渐演变为土地国家所有制,或称“国王所有制”,井田制就是其中的典型。是国有土地制度(其实周的土地是私有的),规定土地全部归所有;由田首领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向周王进贡;在矿区集体耕种的奴隶。一方面,井田制起源于氏族的土地公有制,具有国有土地的特征,突出表现为国王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土地,而其他各级贵族和奴隶主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或买卖。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特点。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经出现了土地交易,这意味着贵族拥有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权。

春秋时期,齐的“递减征田”是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而鲁的“始税亩”是按亩征税。他们不再区分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变。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联合或集体劳动的重要性不如以前,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和发展。

战国时期,秦国秦孝公利用商鞅进行开发,实行商鞅“弃矿田、开建、批地于民”的改革,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法律确立。从此,中国迎来了封建社会,开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动荡和兴衰。

1.秦汉至中唐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负担重徭役、重税。

西汉实行户籍制度,被正式纳入政府户籍(户籍)的人根据资产承担赋税、徭役和兵役。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地租(较轻)、人口税(较重,包括计税和口税)、多税(而不是役钱)、杂税和杂工。进入汉朝后,延续了以前的“公地”和“私地”并存,“私地”都可以买卖的土地制度。汉武帝时期,针对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董仲舒提出了“限民地”的建议,即主张限制私人占地,抑制富人兼并。这个建议接近古代矿田制的方法,让农民更平均地拥有土地,汉武帝没有采纳。王莽篡汉后,名义上实行王天制度,实际上恢复了田静制度。东汉光武帝即位后,废除了王莽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实行“跨田”政策,下令各州县清查百姓占有的田地数量、户口、年龄。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合并土地和保留奴隶的有权势的人的数量,也是为了便于收税和强迫劳动。东汉和曹魏时期,实行封建国家所有的屯田制度,充分利用军民开垦和开垦荒地,达到了守卫边境、保障军需的目的。西晋时破坏了屯田制度,实行了占田制度,允许农民占有荒地。实行占地制表面上是限制对土地的兼并,实际上是保护官僚士绅的既得利益。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均田制,将封建国家持有的土地分给农民,部分农民耕种一定年限后可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隋唐时期,均田制进一步发展。唐代确立了“均田均租”的方法,即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均田均租、户有均租”的税制。制度不是以土地为基础,而是以人为主,即“认人不认地”,更多的是依靠户籍人口的调查和管理。当时建立了“乡帐”制度,规定一年做一次帐(人口登记簿),三年做一次簿(户口本)。钱穆认为,租佃调节制度可谓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税制,说到轻薄税,唐朝应该也是最重要的。但在长期实施中,由于账册和户籍统计存量跟不上,制度实施成本过高,耕地增加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乱”后,这一制度不得不被废弃。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的买卖和兼并,使地主土地私有制在当时处于一种不完全的、不受约束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国家分配土地,发展小农经济,积极培养自耕农和税源,土地制度总体上呈现出“公地”与“私地”并存,国家均分土地和贵族地主兼并土地的鲜明特征。

2.中唐至宋元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安史之乱”后,为了缓解国家财政的燃眉之急,唐代宗在大历元年颁布法令,在青苗之时征收税钱,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等到秋收,史称“青苗钱”,然后在夏秋两季征收,这是“两税法”实施的第一声。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方税取代难以为继的租佃制,每年夏秋两季征收。虽然“两税法”存在着加剧贫富悬殊、利商损农等弊端,但历史上对其褒贬不一,而且不仅在宋元时期使用,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这是中国古代税收和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岭。“两税法”一方面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配合调租制度改革田政配租制度,实行新的征租不批地制度。此后,国家更加重视财政收入,不太重视土地的公平分配,相当于放弃了限地均地的政策,也取消了地主占地的限制,使得“私有土地”得到发展,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宋初,宋太祖改变了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实行相对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只是暂时压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在“两税法”的实施中,“唯以资为族”和“认田不认人”的做法使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及也正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及为地主土地所有权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国家对地主占有土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剧,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得到充分发展,土地占有由依靠政治权力向依靠经济权力转变。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在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相对完整的土地私有制开始建立。

3.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权。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将土地管理与基层管理创新相结合,实行了“黄皮书”、“鱼鳞书”和李佳制度。“黄皮书”是户口本,“鱼鳞簿”是土地簿。如果不考虑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本书一直沿用到清朝和民国。李佳体系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李佳实际上是一个集体认同感很强的基层组织或合作共同体,承担着税收征收、社会教育、基层治理和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项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形成了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纳税服务制度和基层社会治理高度融合的有效机制,可以实现多重目标。然而,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建立在静态的、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之上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化的管理体制越来越脱节。明朝中期以后,以李佳制度为基础的赋税制度积重难返,人民负担的各种徭役越来越重,而国家财政吸收能力却在不断下降,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很多官员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提出了“一条鞭子法”的建议,即征纳合二为一,将征纳(人口税)和征粮(地租)合二为一,征收的重点从户转移到田。万历九年,张在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税的征收不再需要李甲制度,“划地为牢”的社会秩序日渐衰落。农民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了家庭税向田赋的过渡,以及物资税向货币税的过渡。

清初名义上延续明朝的“一鞭法”,实际上实行的是“一鞭法”+丁寅。丁寅按人数收税,不考虑贫富,有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巩固清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实行了“摊田入亩”的改革措施,即将按人口征收的赋税全部摊入土地,与田赋一并征收。“坦丁入亩”把以前按人头征收的一部分税完全改到了土地上,相当于实行了完全的土地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税收混乱的问题。由于人口不再是征税的对象,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农民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土地租佃和买卖更加活跃,促进了土地的封建私有制和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外地地主”日益增多。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土地市场交易活跃,租佃关系发达,以租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为特征的永佃权日益盛行。国家更加注重运用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调整国家与地主、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为中小地主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

(1)农民阶级:1853年太平天国颁布的中国土地制度。

内容: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建立“人间天堂”。

(2)民族资产阶级: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中倡导的、孙中山在1924中重新阐释的民生主义。

内容:平均土地所有权——国家地价核定,现有地价归原所有者,革命后增加的地价归国家,由人民共享,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用”。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计划。1924中增加了“控制资本”的内容。

(3)中国的土地政策。

①国共十年对抗:打土豪分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

(2)抗日战争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变,但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3)解放战争时期: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逐步地、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的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4.新中国(现代)

(1)1950——1952年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不变)。

(2)1953——1956:通过成立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使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农业合作化运动或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58:合并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提高公有制程度(人民公社运动没有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

(4)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管理和分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