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天气历史
这是未来濮阳气象局判断的消息。仅仅几行字的背后,就是一座城市的灾难。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瞬间把城市变成了汪洋,龙翔变成了水乡。几乎所有道路被淹,许多车辆抛锚,许多小区被淹严重,甚至涌入地下室和车库,给市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灾害发生后,即使仍有暴雨,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组织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
人有旦夕祸福,月有阴晴圆缺。在天灾面前,人类其实是相当脆弱的。暴风雨过后,你看到的不一定是彩虹,而是不断被梳理的各种烦恼。但归根结底,问题还是要处理和面对的。本平台试图从法律角度追根溯源,讨论相关问题的处理,供大家参考。今天推出第一期:车库进水,车辆进水。物业该不该赔偿?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案例:
2065438+2007年8月3日,大连遭遇暴雨袭击,沙河口区时嘉星海小区地下车库被淹,多辆汽车被淹。孙先生停放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被水淹损坏,修车花了4.3万元。事后,孙先生将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损失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救援工作。因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孙先生的车被水淹损坏,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部分,2017年8月3日至4日,受10号台风海棠北上残余环流和北方冷空气的共同影响,全市出现强降水天气,降雨范围广、雨量大、强度大、市政管网排水不畅、小区车库地势较低等因素,增加了被告防范车库进水、保护业主财产的难度。
孙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对暴雨可能带来的危害应该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孙先生没有意识到暴雨期间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可能存在的危险,所以他没有对自己的财产给予应有的注意。被告作为物业服务部门,曾于2017年8月3日前对暴雨的降雨量及时间进行了预测,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向公众发布了预警。如果被告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预防和排水措施,暴雨造成的损失可能会降到最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在事故中的责任,法院判决孙先生承担70%的责任,小区物业按30%的比例承担孙先生的损失。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瑞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孙先生车辆维修损失1.2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物业管理公司认为,2017年8月3日夜间至2007年8月4日凌晨的暴雨属于自然灾害,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物业已尽到了告知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对孙先生车辆受损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原审依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紧急措施协助救援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错误的。该法并未具体界定“全面履行”,而是免除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上述义务。暴雨来临前,物业公司已采取防范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7年8月3-4日全市虽有强降水,但并非不可抗力。大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大部分情况下,积水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无法判断和不可抗力的。所以如果出现水淹车,物业是有责任的。
物业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责任。天气预报已经预报了暴雨,物业公司应该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等方式提前提醒业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通知到位,没有及时阻止,没有履行应急救援的职责,那么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救援工作。因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和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和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和骚乱。
暴雨是可以预见的因素,暴雨后的后果也是累积的,所以地下车库被水淹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如果物业已经履行了义务,但还是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物业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不属于违约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