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的责任和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公司股东也不会受到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根据这一理论,公司办理法定注销手续后,即丧失法人资格,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负责。

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为债权人在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但《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该条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笔者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内部规定以及众多的法院判例,总结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虚假、瑕疵的行为很多。比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等。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不能依法产生公司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被否定)的,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但也应当保持充实的状态。股东出资后抽逃或者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明显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全部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后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视为公司无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公司的非法清算程序《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要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未清算或者被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法人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三)清算组不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清偿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这里的公告也必须是国家级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

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和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负责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文件灭失而不能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