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军事法庭的历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初期,中国工农红军中就有军法组织。1931 9月1日,鄂豫皖苏区政府颁布《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1年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法院组织暂行条例》* *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和地方武装总部组织军事法庭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法庭改为军事法庭。1939年,八路军政治部颁布了《军事司法厅工作条例》,规定在师、旅、军区、军分区、后方后勤处政治部设立军事司法厅。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防部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各级军事法院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机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