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从清朝到现在的刑法典有哪些?
大清新刑法完成于1908,但直到1911年1.25才出版。不久清朝覆灭,法律没有实施。它采用资产阶级刑法风格、刑法体系和刑法原则。就刑法体例而言,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就刑罚体系而言,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附加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与妨碍民族关系、选举、通讯、交通和卫生有关的犯罪。
2.北洋政府临时新刑法。
《暂行新刑法》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制定的刑法,略有修改和修正。于2002年4月30日颁布,号码为1965438,内容与《大清新刑法》基本相同。
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凡以前实施的法律和新刑法,除与中华民国国家制度相抵触者外,一律暂时适用。”这里指的是“新刑法”,即清末颁布的“大清新刑法”。根据这一命令,北洋政府法务部立即起草了《删除修改新刑法中一切与国家制度相抵触的章节,删除暂行章程》,并附上了全部章节的删除意见,报请袁世凯批准,命令各司法衙门遵照执行,这就是《暂行新刑法》。
1914年后,袁世凯密谋复辟帝制,以“严刑峻法”威慑百姓,颁布了《暂行新刑法附则》第15条,增加了一些罪名,加重了许多原有的刑罚。此外,北洋政府还起草了1915和1918两个刑法修正案草案;但都没有颁布。
3.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刑法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48章387条。1935 65438+10月1,修订后的刑法,即所谓的新刑法颁布。其中总则12章99条,分则35章258条。
列举了盗窃、杀人等罪名,并对各罪名的内容作了特别规定。理论上,刑法分则根据法益侵害的不同,一般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人身法益通常细分为生命法益、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
本法总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所有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为附属刑法,即刑法以外的特别刑法),分则列明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4.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35。
新刑法标榜“轻”,对一般轻罪的处罚比旧刑法规定的要轻,但对所谓违反反动统治秩序的行为,则从重处罚。
同时吸收德意日帝国主义国家刑事立法政策中所谓“社会防卫性”和“主观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犯罪原因在于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因素,主张以主观犯罪动机代替客观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罪”、“杀人罪”、“抢劫罪”等所谓的“内乱罪”和“极端危险”,都有处罚“预备犯”、“犯罪未遂”、“共谋罪”的规定。
特别是增加了关于“安全措施”的专门一章。对于已经犯罪或者有犯罪嫌疑或者有犯罪危险的人,可以以“社会防卫”为借口,防止其“犯罪”或者“再次犯罪”,使其进入改造教育场所。
5.新中国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1950年,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中国进行了刑法典起草的准备工作。刑法纲要草案是对新中国法律的高度概括,是今后刑法修改的基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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