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的历史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根据兵役法,人民解放军由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的决定。决定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对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累后备力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了加速我军的革命化和现代化,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月3198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月1984、10、1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的义务。
1998 65438+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 65438+2月29日)。新兵役法删除了原兵役法中“义务兵役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国人民* * *和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点,又符合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征兵退伍定期,士兵轮换频繁,有利于常备军的更新,既能保持部队的年轻和强大,又能储备部队;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服兵役义务的负担公平合理。其缺点是服役时间短,难以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装备,只有在预备役组织进行再训练,才能满足现代条件下合格预备役士兵的要求。因此,从1978开始,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斗力,积累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