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的历史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发布了补充兵员的命令。命令决定,为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军人的不足,逐步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在兵役法颁布前,从10月的1954 11至2月28日的1955,在18至22岁的男性公民中,符合入伍条件的公民,应征前需经国家卫生主管机关进行体格检查。符合应征年龄并且是独生子女的公民,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暂缓征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征集入伍。同时,解放军部分现役军人复员回乡就业、转预备役或退伍。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国人民和每个国家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为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人民日报》于6月195438+10月1日发表题为《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壮大中国国防力量》的社论,要求各级党委一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让中国人民普遍了解义务兵役制的具体做法和好处,号召新时代的青年。1954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还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义务兵役制和退伍军人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根据兵役法,人民解放军由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至此,中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的决定。决定指出,实行义务兵役制对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中国军队积累后备力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了加速我军的革命化和现代化,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月3198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5月1984、10、1日起施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规定服兵役的义务。

1998 65438+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1998 65438+2月29日)。新兵役法删除了原兵役法中“义务兵役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国人民* * *和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体现了兵役制度的特点,又符合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实行义务兵役制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征兵退伍定期,士兵轮换频繁,有利于常备军的更新,既能保持部队的年轻和强大,又能储备部队;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服现役,公民服兵役义务的负担公平合理。其缺点是服役时间短,难以全面、熟悉地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装备,只有在预备役组织进行再训练,才能满足现代条件下合格预备役士兵的要求。因此,从1978开始,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对于加强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斗力,积累后备兵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