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一份高中历史试卷
一、英国王权的确立过程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整个西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频繁遭受外国入侵。“这个时候,人们会热烈地希望有一个君主来平定天下。任何具有绝对主权特征之一的制度都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如果居安思危的计划向社会提出,社会就会支持它,热情地拥护它,就像逃亡者去教堂寻求避难一样。”[1]恩格斯曾说:“在这种普遍混乱的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秩序”。[2]英国王权就是在这种普遍混乱的状态下建立起来的。
1,封建帝制的诞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大约在公元5-6世纪,日耳曼民族的大迁徙浪潮席卷了整个西欧。这些新来者来自三个更强大的日耳曼民族,即撒克逊人、盎格鲁人和朱特人。[3]日耳曼各部落在战斗中逐渐形成自己的国家,经过不断的兼并,七世纪初形成了七国对峙的局面。随着各王国之间霸权和兼并战争的加剧,丹麦人也在8世纪末开始入侵英国。在抵抗丹麦人的过程中,英格兰逐渐建立了统一的王权。
2.封建王权的建立:诺曼王朝。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大不列颠,建立海峡对岸的盎格鲁-诺曼王国。为了政权的合法性,将强大的军事占领转化为坚定的政治统治秩序,威廉意识到必须在被征服地区建立强大的王权。为此,威廉将战死或流亡的旧贵族的土地归还国王,并没收了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大部分土地。然后按照封建模式,建立君臣直接关系。随后,通过“末日土地调查”和“索尔兹伯里誓约”,国王获得了对各级封臣财产和人身的支配权,增强了英王的封建所有权特权。
第二,王权和议会之间的斗争
君主立宪制也被称为议会君主制。实际上,建立这种政治制度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与王权竞争的过程,最终导致议会主权的建立和君主实权的丧失。
自诺曼征服以来,英国国王一直保持着对所有居民的直接权力和对各地的有效控制。尤其是中世纪政府机构改革后,王权大大加强,国王在议会中占据主要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新贵族参政意识的增强,下院的独立意识逐渐加强,王权尽可能地限制议会,而议会则试图摆脱一切限制,议会与王权的斗争开始了。
1,议会斗争阶段
在伊丽莎白统治的后期,王权已经衰落。詹姆斯一世登上王位后,他不能容忍资产阶级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增强。然而,詹姆斯一世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财政问题的困扰,因此它不得不召开议会,要求批准增加新的税收。议员们无视国王的税收要求,专注于讨论议会特权,批评国王的内外政策。詹姆斯一世两次解散议会。查理一世登基后,专制统治增加,议会多次解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议会于1628向国王提交了权利请愿书。作为议会资金的交换,查理一世被迫签署法令。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军事经费应对苏格兰人民起义,再次召集了已经闭关许久的议会。然而,议会没有满足国王的要求,而是猛烈抨击政府的暴政,国王别无选择,只能立即解散议会。随着苏格兰军队再次进攻,英格兰军队节节败退,查理一世陷入了重新召集“长期议会”的两难境地。议会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革命性,王权被严重削弱。查理一世不甘心失去权力,带领卫兵进入下议院,并首次对议会使用武力。国王和议会之间的斗争开始诉诸武力。
2、内战阶段
随着议会和王权的尖锐矛盾,内战终于爆发了。内战爆发后,议会中形成三派: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大贵族利益的长老会派,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独立派,代表城乡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内战初期,长老会控制了议会军的领导权。他们态度暧昧,希望国王做出让步就与之媾和,使得议会军在战场上处处被动,革命形势恶化。议会军的广大官兵对长老会的妥协态度极为愤慨,较为激进的独立派和平等主义者开始与长老会展开一系列斗争。1645年,议会通过自戕法重组军队,组建“新模范军”,克伦威尔拥有实际指挥权。通过纳斯比荒原之战,击败王党主力,取得第一次内战胜利。
第二次内战期间,长老会仍坚持与查理一世谈判,要求他接受条件后重置。士兵和下层民众对此强烈不满。克伦威尔通过“普赖德清洗”控制了议会;在平等党的驱使下,克伦威尔采取了激烈的措施将国王送上了断头台。国王被处决后,议会通过决议,宣布废除上院,实行一院制。后来,君主制被废除,英国正式宣布为共和国。
3.君主立宪制的建立阶段。
共和国的建立是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与王权及其他政治派别斗争的产物。建国后,克伦威尔在《护国公》中宣布自己是军事独裁,占统治地位的独立派开始扼杀革命的发展。克伦威尔死后,英国各种势力处于对峙状态。各个阶级和利益集团围绕王权归属展开了激烈的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急于建立强大的政权,遏制人民的斗争,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国王达成了妥协——恢复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不仅意味着王权的恢复,也标志着议会的回归。王权逐渐受到议会的制约,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逐渐确立。
纵观英国历史,尤其是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英国社会经过各种探索和尝试,最终选择了这种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制度——君主立宪制。王权的保留表明“只有通过残酷的斗争和共和国的政府形式,才能从君主专制过渡到君主立宪”。[4]虽然在君主立宪制下,英国国王仍然是终身制、世袭制的国家元首,享有宪法赋予的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巨大权力,但这种政体下的国王是“统而不治”的,“朝而不政”。宪法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对王权的行使进行各种限制。通过一系列法案的颁布,逐渐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国王只有行政权,这种权力越来越被内阁取代。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和君主实权的丧失,英国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
参考资料:
[1][法国]乔治。欧洲文明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2-5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453。
[3][英]比德。英格兰教会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17.48-4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5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