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十三位法官吗?

一些

先说一个法官变成十三岁的真实历史故事。这个故事发生在清朝同治十三年(1873),故事的主人公是王。

王,湖南人,清同治末年任大理寺邵青(最高法院副院长)。虽然有点木讷,不太会辩,但依法办案敢于坚持原则,不畏权贵,严格依法办案。哪怕他有时候在极少数,他也绝不妥协。所以他参与的案件没有一件是冤假错案。

同治十三年(1873),乌鲁木齐知府(清军新疆司令)成了鲁(满族),诬陷普通市民为土匪,擅自杀害无辜群众近千人,造成了轰动全国的血案。不久,陆承被人参瓦解,朝廷下令将他押解入京,与司法部、都察院(最高检察院)、大理寺(最高法院)等“三法”一起交由军事部门审判(即民间所说的“三审”)。因为陆承是满族人,同治皇帝决心偏袒他,想给他轻判。消息传出后,谏官吴立即提出强烈抗议。报上有一句“请斩以谢乌市人民,再以谢斩大臣之头”来表达他要求诛杀的决心。它的措词很激烈,那叫撞地板,铿锵声。同治皇帝看了吴的奏章,顿时暴跳如雷,当即下令把吴抓起来,交给刑部处罚,并上谕“将这个老打死”(“老”是骂人的话,意思是吴是个蓝脸獠牙的畜生)。法务部司法部长桑春荣救了他一命,立即依诏判处吴死刑。但司法程序还是要依法办理。按照清朝的法律,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由“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封建时代中央机关的正副首长称为“堂官”)签字后才能执行。清代中央政府官员均为满汉平分,所以“三法司”的官员包括满汉二臣(大臣)、满汉四侍郎(副部长)、都察院满汉二顾问(检察长)、满汉二顾问(副检察长)、大理寺满汉二臣(主任)。大理寺汉族青年官员王,在“三法司”十四个朝廷官员中排名最后,是最后一个朝廷官员。在御史吴因极力主张对杀人处以死刑而触怒同治皇帝,被法务部判处死刑后,“三法司”的前13名朝廷官员立即表示赞同,只有最后一名朝廷官员王拒绝这样做,坚决反对对吴处以死刑。他在“三法司”唐官全体会议上说:“吴是个官,说事是他的本分。就算他犯了错,按照大清的法律也不能判重罪,更别说死刑了。所以刑部判吴死刑是违法判决,我不能同意。”前13名朝廷官员都比王高。一方面,他们用“这是圣旨”向王施压,说如果他不同意,就是抗拒圣旨罪。另一方面,他们以王等级最低,属于极少数为由,逼迫王就范。但王无所畏惧,拒绝屈服。他理直气壮地反驳了十三名法院官员,说:“法律规定,死刑只有在三个法院的所有法院官员都签了保证书后才能执行,我的一票有否决权。何况法律是朝廷制定的,就算是皇帝也要严格遵守。”正是因为王坚持法律,三法司的13位高官才不得不依法判处吴流放,同时判处死刑。同治皇帝闻讯后很不高兴,但因为王依法办案,也没办法。王还是他的大理寺呢。

此事传出后,朝野一致称赞王是一个“以一当十三”的正直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