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第一部成文法的名称及罗马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由于日耳曼帝国的入侵和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在其辉煌数百年后逐渐被岁月遗忘。”然而,罗马法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12年至16年,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开始了一场研究罗马法经典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运用于法律实践的学术运动,史称“罗马法复兴”。
[1]这场运动最早始于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大学,随后迅速传遍欧洲,以至于博洛尼亚大学成为罗马法研究的中心。13世纪,博洛尼亚法学家亚佐撰写了《法学大全》和《法典研究讲义》,是法学界的必读之作。在理论收集的基础上,法学家伊纳鲁斯对其内容进行了逐句注释和解释,并引导他形成了注释法学派。14世纪,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罗马法派”在法国兴起。16世纪,法国的罗马研究走在了欧洲的前列。在荷兰,以格老秀斯为代表的“理性法学派”从人类理性的角度研究罗马法。在德国,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研究罗马法。罗马法研究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批判法学派时期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罗马法的研究工作促进了罗马法的复兴和繁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显而易见。“罗马法作为古代世界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推动了西欧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而且对近代以来的法学和法理学,特别是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和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以上是罗马法的发展过程,那么为什么要分析罗马法的价值呢?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第一,法律史命题研究的必然性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理解罗马法的价值内涵;其次,中国法制建设的客观性要求深入研究世界法律文明史上发达的法律文明,而罗马法是古代欧洲最发达的法律体系,这就要求对罗马法进行科学完整的研究;再次,罗马法体系的文明化要求有必要对罗马法进行系统的、理论的、科学的价值分析。罗马法——历史价值《瑞士债典》中罗马法的历史价值主要是指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文明
罗马法的制度文明主要是指罗马法具有深刻的原则和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在世界法制史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从而推动了人类法律文明的进步。罗马法有丰富的制度和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法范围内的自由人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意志自由原则、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诉讼中不诉不理原则;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中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制度、用益物权和其他物权中的担保权制度;债权契约制度、侵权责任原则;诉讼制度中的委托代理与抗辩:以及时效和私罪制度。罗马法的制度文明不仅体现在原则和制度的丰富性上,还体现在概念和术语的科学性上。优先购买权、查封、善意、过失、违约金、定金、特别留置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为后世民法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2)系统科学
罗马法的法律体系是科学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法和私法界限明确,私法极其发达,但公法相对落后。[3]古罗马法家乌尔比安将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从而在法学理论界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罗马的私法制度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基础的。分为属人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包括权利主体资格、家庭婚姻、监护与救助、财产权、继承与债权等详细透彻的制度,以及权利的各种保护措施。然而,公法的发展相对落后。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罗马帝国的侵略扩张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其次,罗马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根本条件。其次,罗马法多以法典的形式出现,法典是从法学家的著作和法律中选取片段组成的全新体系。起初,这些“代码”是私人作品,以它们的编辑命名。后来官方出面搞这个编纂工作。4世纪末5世纪初,有一些诏令和法学家著作的收藏。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编》和《法律阶梯》。这部法典的编纂可谓规模宏大,卷帙浩繁,为罗马法体系的成熟和完善做出了贡献。最后,法律体系还表现在法律的分类上。关于罗马法的分类有三种学说:一是盖尤斯说罗马法应分为民法和自然法;其次,托勒费林说罗马法要分为民法、民法和自然法;第三,Urbil说罗马法应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公法主要指民法,而私法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深厚的背景
罗马法博大精深,堪称世界法制历史花园中的一朵绚烂之花,是人类文明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明珠。罗马法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罗马法历史悠久,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时代适应性。其次,罗马法的法学理论成熟,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罗马法的辉煌成就离不开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成果,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正义理论、法治理论和自然法思想的研究,使罗马法具有了成熟的法学理论。最后,罗马法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思想,成为罗马法永恒的价值基础。罗马法思想的核心由理性法思想和自然法思想组成。罗马法的理性思想源于希腊哲学,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观。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学家主张法律的平等和正义,倡导法治。他们认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律,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它根植于支配应该做什么和禁止不应该做什么的本性。自然理性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大部分内容符合“自然法”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了罗马法。罗马法所蕴含的自然法思想及其抽象的正义观,决定了罗马法在世俗社会推进法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