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封地制度和分封制有什么区别?

1,中国先秦时期,尤其是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往往是以爵位为前,而欧洲的封建制度,往往是以爵位为前。也就是说,先秦时期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个是与皇室关系密切,一个是功勋卓著。当这些都被拥有后,再给他们一个合适的爵位,然后给他们一块土地建立国家,有了爵位(指公爵和侯爵)国家内部的等级和爵位互不隶属(当然战国时期的几个新兴诸侯都是通过政治和军事手段获得他们的实权)。在欧洲,封建领主往往通过武力、婚姻、继承等手段获得土地,然后宣誓效忠更高的领主以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差别很大。先秦时期的分封制是等级隶属制。在礼仪上,诸侯效忠于皇帝,大夫效忠于皇帝,所以大夫也效忠于皇帝,也就是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到皇帝。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只对直接上级效忠,不同级别之间的效忠关系无效,这也是欧洲很多国王疆域辽阔却无法调动国内骑士的原因。

3.由于上述称谓和从属关系的不同,所以在继承上也有区别。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性继承,女性继承和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王子的继承受到皇族的约束,皇族有权否定继承(实际操作另当别论,但王子的丧事和爵位继承要通知皇族)。欧洲虽然有比较严格的辈分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一无所获,但继承权相当宽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导致国际上出现大诸侯拥有土地,同时隶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的情况,继承纠纷国际化。

4.总的来说,欧洲的封建制度没有分封制严格。先秦的诸侯只是从属于皇帝,如果不服就要受到惩罚。等级是严格的,不可改变的。而欧洲的忠诚关系非常宽松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分封制。水平也可能随着国力的变化而变化。

5.以上差异导致了不同的朝贡体系。先秦时期朝贡制度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诸侯贡是地方的东西,代表这块土地是天子的。他们的贡献大部分是军事和祭祀物资,主要包括林业、狩猎、捕鱼和采矿,偶尔也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小米、辣椒(豆类)、小麦和大米。就反映了这个问题。皇帝和皇室的日常开支都来自皇室领地,官员和官吏都有自己专门的征地,如周、赵、丹等。这些都不取决于诸侯,所以诸侯和皇帝之间没有经济关系。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的贡献更像是税收,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内容以农牧业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是

西周时期采邑与封地的关系

正因为周朝的采邑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初步形成的,当武王在殷商王朝的统率下征服和占领了广大的东方地区之后,才得以延续,并自然而然地成为新拓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它也成为周朝统治和管理所有土地的有效措施和主要方法。绝大多数的周朝子弟,以及在王朝任职的同姓异姓贵族,尤其是有功勋的。

除了周初和成王的大量分封外,西周时期还有一些封受者,如穆王时期的祭公求父、时期的赵复、友人和等。

《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穆王时有一位大臣,曾拒征狗军。《解集》引用赵薇的话说:“祭祀为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亦为王青石而求父之言。”大法官在括号中引用了一段云:“所以献祭的城市是在管城县、郑州和郑达东北十五英里处。

郑是的第一个朋友,也在归集。《史记·郑时嘉本纪》记载:“与为友,与为弟。建二十二年,先友封于郑。”索隐:“郑,郡名,属京兆。杜、郑十一年还秦武公郡。”《周本纪》也是这样记载的。“解释集”

与前两者不同的是,枣父和妃子不是周王室的后裔,而是不同的姓氏。《秦本纪》记载,赵复因是战国时期山西霍县赵的始祖,对驾八马“救千里之乱”作出了重大贡献。因为妃子是周王室,“主马千里之间,马多不胜数。”

金文中的记载甚至更多。比如《墙头草》中,魏家是殷遗民,周归后,吴王命周公居周。在《后羿雅志》中,周康王在伊,侯钰被封在一个合适的地方,送给当地的人民,还有弓箭,所以它被称为雅。

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和铭文,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西周时期的许多人或家庭并不只有一个封地,而是可能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封地。也就是说,由于一个人政绩的大小,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一个人往往有一个初始的封地,后来又有一个受益的封地或者修改的封地,他或者他的家族成员可以在异地获得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