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封地制度和分封制有什么区别?
2.从属关系差别很大。先秦时期的分封制是等级隶属制。在礼仪上,诸侯效忠于皇帝,大夫效忠于皇帝,所以大夫也效忠于皇帝,也就是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到皇帝。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只对直接上级效忠,不同级别之间的效忠关系无效,这也是欧洲很多国王疆域辽阔却无法调动国内骑士的原因。
3.由于上述称谓和从属关系的不同,所以在继承上也有区别。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性继承,女性继承和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王子的继承受到皇族的约束,皇族有权否定继承(实际操作另当别论,但王子的丧事和爵位继承要通知皇族)。欧洲虽然有比较严格的辈分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一无所获,但继承权相当宽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导致国际上出现大诸侯拥有土地,同时隶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的情况,继承纠纷国际化。
4.总的来说,欧洲的封建制度没有分封制严格。先秦的诸侯只是从属于皇帝,如果不服就要受到惩罚。等级是严格的,不可改变的。而欧洲的忠诚关系非常宽松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分封制。水平也可能随着国力的变化而变化。
5.以上差异导致了不同的朝贡体系。先秦时期朝贡制度的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诸侯贡是地方的东西,代表这块土地是天子的。他们的贡献大部分是军事和祭祀物资,主要包括林业、狩猎、捕鱼和采矿,偶尔也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小米、辣椒(豆类)、小麦和大米。就反映了这个问题。皇帝和皇室的日常开支都来自皇室领地,官员和官吏都有自己专门的征地,如周、赵、丹等。这些都不取决于诸侯,所以诸侯和皇帝之间没有经济关系。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的贡献更像是税收,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内容以农牧业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是
西周时期采邑与封地的关系
正因为周朝的采邑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初步形成的,当武王在殷商王朝的统率下征服和占领了广大的东方地区之后,才得以延续,并自然而然地成为新拓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它也成为周朝统治和管理所有土地的有效措施和主要方法。绝大多数的周朝子弟,以及在王朝任职的同姓异姓贵族,尤其是有功勋的。
除了周初和成王的大量分封外,西周时期还有一些封受者,如穆王时期的祭公求父、时期的赵复、友人和等。
《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穆王时有一位大臣,曾拒征狗军。《解集》引用赵薇的话说:“祭祀为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亦为王青石而求父之言。”大法官在括号中引用了一段云:“所以献祭的城市是在管城县、郑州和郑达东北十五英里处。
郑是的第一个朋友,也在归集。《史记·郑时嘉本纪》记载:“与为友,与为弟。建二十二年,先友封于郑。”索隐:“郑,郡名,属京兆。杜、郑十一年还秦武公郡。”《周本纪》也是这样记载的。“解释集”
与前两者不同的是,枣父和妃子不是周王室的后裔,而是不同的姓氏。《秦本纪》记载,赵复因是战国时期山西霍县赵的始祖,对驾八马“救千里之乱”作出了重大贡献。因为妃子是周王室,“主马千里之间,马多不胜数。”
金文中的记载甚至更多。比如《墙头草》中,魏家是殷遗民,周归后,吴王命周公居周。在《后羿雅志》中,周康王在伊,侯钰被封在一个合适的地方,送给当地的人民,还有弓箭,所以它被称为雅。
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和铭文,我们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即西周时期的许多人或家庭并不只有一个封地,而是可能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封地。也就是说,由于一个人政绩的大小,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一个人往往有一个初始的封地,后来又有一个受益的封地或者修改的封地,他或者他的家族成员可以在异地获得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