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养、移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哪些原则?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如下: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者负责维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没有能力修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助;所有权人有修复能力,拒绝依法履行修复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救助和修复,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流程如下: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条件如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是法律的一般要求,搬迁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因建设需要,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异地搬迁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前落实搬迁地址和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搬迁保护方案,做好测绘、文字、登记、摄影、录像等工作。

搬迁工程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同步进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维护和移动时,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和历史价值。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应遵守下列条件: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文物的维护、修缮和安全防范,不得损毁、改建、增建、拆除或者粉刷改变文物的结构和原状,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