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最高的飞机索赔记录
首先,国内空难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的家属和受伤乘客可以获得两部分赔偿:一部分是承运人(航空公司)承担的赔偿;二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险。
承运人的赔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飞机失事对地面或水上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在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与旅客或托运人和收货人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他们都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二是旅客在航班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1999大韩航空一架货机在上海莘庄附近坠毁,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遇难。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坠落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上)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航空器经营人(通常是航空公司)依法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但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限额。
在上述韩航事故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民用航空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韩航对4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88万元、88万元、654.38+0.08万元、654.38+065.438+065.438+0.00万元,另一方此前已接受赔偿52.5万
此外,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是强制性的。中国对承运人的赔偿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51年,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金折合人民币1500元;1992中,赔偿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1993,金额调整为7万元;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提高到40万元。
但需要强调的是,实际赔偿金额大于法定限额。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付654.38+0.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付184万元至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付21.1,000元;2010伊春空难,每人赔付96万元,也创下了中国民航史上空难赔偿的最高纪录。
航空意外险是保险人对乘坐航班的旅客以及在航空运输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给予一次性赔偿的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踏入保险单载明的航班(或同等航班)机舱门时起至到达目的港后离开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所附赔付比例表进行一次性赔付。但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赔付有一个前提,就是乘客需要在登机前自行或旅行社购买航空意外险。
国际标准:美国日本世界最高
空难的国际赔偿标准更高。
一般认为,美国和日本的空难赔偿标准是世界最高的。
美国是按照余生的价值来计算的。假设被害人能活到80岁,但被害时已经40岁了,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金额进行补偿,主要是根据收入、纳税等条件。所以不同申请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差别很大。
日本的赔偿原则是终身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龄、职业和正常收入、受害人的家庭负担、未来发展潜力等诸多综合因素。
除了各国赔偿标准不同,国际运输中的空难一般遵循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作为赔偿标准。
华沙公约可以说是空难赔偿的鼻祖。但由于《公约》经过了多项公约的补充和修改,公约的参加国并不完全相同,赔偿制度和标准变得混乱,赔偿责任限额过低,各国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1999《蒙特利尔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如果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赔偿,首先要确定是否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起点和终点都在双方境内,或在一方境内,但在另一国境内有约定的中途停留地点的任何运输,不论运输中是否有中断或转运,即使该国不是当事人。该公约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赔偿原则的重要依据。
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到11.31,000特别提款权(SDR,俗称“纸黄金”,约1.08万人民币4月26日)。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公约,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旅客在上下机过程中伤亡,以及因为飞机上发生意外,航空公司都要承担这部分理赔。
然而,柬埔寨、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越南、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俄罗斯等一些国家尚未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如果中国公民在与这些国家的航空运输中伤亡,则不适用该公约。赔偿标准根据有关国家为缔约国的《华沙公约》确定,赔偿金额远低于《蒙特利尔公约》。
马航MH370失联,由于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适用该公约。(编辑杨浩·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