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海县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杞麓湖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三条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扩大湖泊容量,增加蓄水量,防止污染,增强湖泊功能。第四条杞麓湖最高水位1797.6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水位1794.25米。

杞麓湖水质保护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执行。第五条杞麓湖的水域和湖堤外坡脚线以内的湖岸为杞麓湖的管理范围。湖堤外坡的坡脚线由通海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桩。

杞麓湖流域为保护范围。

在杞麓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六条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经费除应缴纳的资源费外,纳入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专项支持。第七条通海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杞麓湖的主管部门。杞麓湖管理机构由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杞麓湖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按照杞麓湖最高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的规定,实施水量调度计划,管理水垫塘泄洪闸;完成年度疏浚计划;

(四)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捕捞许可证,确定湖泊禁渔期,征收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行使水行政、渔政行政处罚权,维护正常的水上活动和渔业秩序;

(六)办理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杞麓湖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通海县公安局杞麓湖派出所负责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第九条通海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沿湖乡(镇)、村办事处(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杞麓湖的管理和保护。第十条杞麓湖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通海县人民政府会同玉溪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通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杞麓湖水量调度计划和清淤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杞麓湖管理机构负责营造杞麓湖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

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村办事处(办事处)应当加强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管理。通海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组织宜林荒山造林绿化。第十三条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原已建成项目造成杞麓湖水污染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排放标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造成杞麓湖水污染的城市生活污水进行治理。第十四条禁止在杞麓湖管理范围内建设一切污染水质、减少湖面的设施。

禁止向杞麓湖河道和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排放、倾倒、掩埋含有汞、镉、铅、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物质。投入水中。第十五条禁止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开山爆破、采砂、取土。确需取石、砂、土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划定的范围内开采。采矿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六条禁止在杞麓湖水域围湖造田、围湖养殖以及其他缩湖行为。

禁止网箱养殖和围栏养殖。

禁止在杞麓湖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苏笼等破坏鱼类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第十七条禁止在杞麓湖水域使用燃油动力船进行捕捞、旅游和航运。管理和科学研究需要使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直接从杞麓湖取水的,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如果安装了机械取水设施,应在进水口处修建拦鱼装置。第十九条在杞麓湖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时限、渔具、网具和取水标准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