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确认
法律分析:1,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在办理这些房屋的置换、换证手续时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办理转移登记前,需要换证,完成产权登记的信息。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一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变更为原产权人名下再续办,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增加国土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本案中,现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可以为原产权人换发,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注明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在[]名下。原产权人领取证书后,立即与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不动产权利主体的一致性,又完善了房屋的产权登记信息,方便了群众。3.房子主人的名字填错了。户口本有记录的,可以提交户口本;更多的时候,户口本上没有记载。如果是谐音,村民委员会可以出具证明;如果是出生名或曾用名,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和两名与产权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人员出具证明。验收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各类房屋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人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