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承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第一轮承包时间一般是自始至终,承包期为15年。从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体现在:
1,延长土地承包期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并续签,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2、原土地承包方式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尽量采用原承包方式,直接延长承包期;
3.提倡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5.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之所以经常看到“1998年二轮延包”这样的话,是因为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是针对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的。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开发性强的项目,如林木、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根据这一政策精神,全国农村都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199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指出,“为稳定承包关系中的土地,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力,在原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30年。”此后,土地承包的扩展在全国各地展开。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实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赋予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迅速开展了承包延期工作,通常称为1998年的第二轮承包延期,同时也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土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