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国法律制度史

唐宋至明清的法律制度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论》——统一的礼法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五德法到永惠法。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奏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为武德律,是唐代第一部法典。《军德法》***12有500条。唐太宗即位后,鉴于当时的武德律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贞观元年,孙昌戊己、方等人奉命在武德律的基础上,参照《隋开帝法》进一步修改,制定新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称为《贞观法》。贞观法还是12条500条。贞观法的修改。如五刑、十恶、八议、类推的原则和制度,是通过增加劳役之流,缩小坐死范围来确定的。贞观法的修改基本上确定了唐隋时期的主要内容和体例,对后来的永惠法等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永辉律书的颁布。《永惠法》又称《唐律》,是唐高宗永惠时期完成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典。高宗永辉二年(公元651年),孙昌戊己和李记修订了《贞观法》,例如《贞观原法》名篇中的文字更是“情理”,他们郑重声明:“旧法情理有害,今改为情理有害,以掩盖原貌。”最后玩的是新写的法律12,这是永辉的法律。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审判中的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中的明、法考试也没有统一的权威标准,唐高宗在永辉三年命令律师学习通才和一些重要朝臣。

《永惠法》逐句解读,继承了汉晋以来,尤其是晋代张飞、杜预的已有成果。用了65,438+0年写成了30卷的《律书》,并与《永徽律》合编。永徽四年十月高宗批准,疏议附法。分数12,30卷* * *,称为《永辉律书》。元代以后,人们以“议日”一词开始,故又称“唐律议”。由于全法权威统一的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了便利,以至于《旧唐律》一书说“当时破狱者,无不引而分析”。讨论的作用很重要。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一书中,学者杨洪烈认为“永辉之法,只靠讨论流传至今”。

《雍吕慧书》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立法和法律注释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准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地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法律的理论依据。《永惠法》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雍吕慧书》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国法制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周边几个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前贞观法条至今失序,于是《永辉法书》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完整、最早、影响最大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2)十恶不赦

1从“十重罪”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状,源于北齐法律的“十大罪状”。隋的《法》在“十条重罪”的基础上得与失,确定了十恶制。唐律继承了这一制度,将“十恶”列入名法。《唐律》中的名书《仪》说:“五刑中,十恶尤重,丧名丧教毁冠,文名特标以明。”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不道:指密谋破坏国家祠堂、皇帝陵墓、皇宫的行为;

(3)谋反:指背叛国家,投奔敌国;

(4)恶忤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受人尊敬的亲属的行为。

(5)没门:指非死罪中杀死三人并肢解人的行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的祭祀品或御物,伪造或盗用皇帝的印章,误调御药,误违反禁食令,诋毁皇帝和无官之礼,损害皇帝的尊严。

(7)孝顺: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其同意设立私人门户,分割财产,供养祖父母、父母,悼念父母等不孝行为;

(8)前后矛盾:指谋杀或控告丈夫的行为超过立功;

(9)非正义:指杀害主管、受训者、丈夫丧事的行为;

(10)内乱:指强奸有轻微成就或以上的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十恶”制度中规定的罪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特权罪,一类是违反伦理规范罪。《唐律》将这些罪名集中在《名规法》之首,并在具体条文中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而且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不适用八项建议等条款,总是得到赦免,这就是“十恶不赦”之说的由来。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精髓,着眼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伦理原则和伦理关系。

(3)六杀、六赃并护辜

1,六杀。《唐律·贼寇篇》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区分“六杀”,即所谓“名杀”、“理杀”、“斗殴”、“过失杀人”、“玩杀”。唐律中的“杀人”是指有预谋的杀人;“所以杀”是指虽然事先没有预谋,但在感觉紧急时有杀人的念头;“打打杀杀”是指因为各种原因,杀的目标错位;“过失杀人”是指“眼不见为净,耳不烦”,即过失杀人;“杀人游戏”指的是导致谋杀的“暴力游戏”。基于以上不同,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谋杀,一般数谋杀等刑罚,但奴婢谋杀主,儿孙谋杀自己的亲人是在死刑之下,体现了对传统伦理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会被处以死刑。过失杀人会减轻杀人罪的一级刑。打架杀人也减轻了杀人罪的一等刑。打打杀杀会减少打击犯罪的二等刑。误杀一般称为“赎罪论”,即让铜赎罪。“六杀”说的出现反映了唐代传统杀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2.六件赃物。六种赃物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罪。唐朝的法律要求官员清正廉明,严惩以权谋私或贪赃枉法的人。唐朝的法律对财产犯罪规定了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罚。六赃物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种是“收钱枉法”,指官员收钱但不枉法的行为。《唐律·官制》规定,凡受财政不公的官员,一律以15匹马捉拿。

二是“收受钱财不枉法”,即官员收受财物不枉法。唐律官制中规定,即使不触犯法律,30匹满载赃物的马也要处以死刑。

三是“被监”,即官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的人或下属的财物。《唐律》规定了驿站制度。官员出差无论到哪里都不允许接受礼物,主动索要或强行索要财物的将从重处罚。如果狱警盗窃自己监狱的财物或者犯人的财物,将给予比偷窃二等以上的处分,偷了三十匹以上的将被扭断。甚至规定不准向犯人借财物;不得私下对待下属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根据情况,他们将被处以笞刑或监禁。《唐律》还规定,官员要约束家属接受犯人的财物,如果家属犯罪,要按官员本人处罚。如果是内部人偷自己的东西,会受到比普通盗窃罪更重的处罚,偷30匹以上的会被扭断。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手段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规定,对抢劫犯要从重处罚。尽管他们被剥夺了金钱,他们也应被处以2年监禁。凶器是富人一尺三年,伤者十马,杀人者斩首。

五是“盗窃”,是指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也严格规定了一般盗窃罪。没钱的罚50,有钱的罚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