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兼管立法有哪些?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建立了监督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度。监督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令的统一,参与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是我国古代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很早。战国时期,掌管文史的御史具有明显的监督职能。秦朝开始形成制度,之后成为历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体系逐渐完善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建立了监察制度。
中央政府设立御史,等级为三级,以第二宰相、御史室为其官职,掌握天下文书,监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到郡县,称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一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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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羚肯定了这一填补理论空白的尝试。她说,“监察法学研究会是一个新成立的研究会,有新学科、新人员、新制度。这既是挑战,也是优势。一张白纸最好能画出一幅美丽的图画。”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边建林认为,浙江学者开展监督法研究具有一定优势。浙江省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为监察法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会议主办方不仅对“监察法”学科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看好“监察法”走进大学课堂的课程。据冯介绍,在他工作的浙江工商大学,监察法已被列为法学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一门选修课。
今后,监察法研究会将积极推动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完善,争取将监察法作为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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